本报记者 曾四丹 通讯员 胡思进 记者从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了解到,从5月1日起,商标不能随意代替药品做广告。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5月1日开始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药品广告不得用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中文字型注册商标外);若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的一药多名现象,其实是-些药品厂家和医疗机构随意将商标名称,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和使用,让人混淆不清所致。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药品名称泛滥。但目前一些厂家滥用商标名称还有一种意图:,同种成分的药品,使用商标名称宣传后,药价提高了许多。去年5月,市消协接到一消费者的反映,称其看了一种抗骨增生片的广告宣传后,到某药店购买了一盒,仅48片,售价达138元。此后他在另一药店另外两种抗骨增生片,前者100片售价3.5元,后者24片,售价8.5元。他对此十分不解。消协对此专门进行调查发现,三种抗骨增生片同药品、同处方和功能主治,用法用量都一致,做广告与不做广告的价格确实悬殊很大。这与大家所熟悉的抗感冒药感康、快克、白加黑(药品名是美息伪麻片)一样,只是商标名称,并非是被批准的商药名,更不是通用名。商标名称被演化为药品名最多的是抗生素,一种抗生素,竟有二、三十个商标名称。消协认为,普通消费者对同名同药方的药品往往不知情,明明几元钱的药品就可以治疗或减轻病情,却由于广告宣传的误导要多花好几倍的冤枉钱。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市消协在本报曾经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同药名、同处方成分、同功能主治的药品价格有很大的差别,在购买时须价比三家。
市消协负责人指出,国家明确规定商标不能代替药品做广告,将会有效遏制同种成分的药品使用商标名称宣传和销售的违规行为,遏制药品的价格虚高,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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