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提出,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缺少职业病防治和保护措施的条款,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依法应对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相远说,根据已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当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的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但实践中,各种劳动合同文本大都不包含这方面的内容。这次制定劳动合同法,同样没有把职业病的问题写入草案。
“现在国有、民营、外资企业中,有些职业病的发病率相当高,比如矿山系统的矽肺病、皮革制造业的炭疽病和化工系统严重污染造成的职业病。”
朱相远为此建议,劳动合同法应与职业病防治法呼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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