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有的提出,草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尤其是税收和信贷方面的政策缺乏规定,建议草案对降税这一最根本的就业促进方法作出规定。
有的认为,得到税收优惠的门槛不应太高,草案应明确规定合理标准,不仅要看使用失业人员的人数,还要考虑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企业规模,企业类别等多种因素等。
有的认为,国家对招收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应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有的认为,草案仅对税收政策进行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到位,同时弹性过大,有可能滋生职务犯罪。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举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当年吸纳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举办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有的认为,草案关于使用失业人员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的规定不合理。建议税收优惠对象应严格限定在特定的、微利性的劳服企业。
有的认为,目前有个别税费政策是不利于促进就业的,如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很多地方按现有职工人数的比例征收有关税费,企业招用的员工越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税费就越多。
有的认为,给予税收优惠还不够,实践中收费也很重,建议增加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收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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