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徐娅萍)从5月1日起,个人财产拍卖收入纳税新规开始执行。完成字画、玉器、古董等物品拍卖交易的个人,将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拍卖收入征税规定分两类。一类是,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转让收入额的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仍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简单地说就是,拍品在4000元以下的,用收入-800元;拍品是4000元以上的,用收入-(收入×20%)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一类是,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转让收入额为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
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向拍卖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拍卖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该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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