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 (记者田雨 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经表决,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该条约是中国和安哥拉为加强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而签署的。
中国与安哥拉自1983年1月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发展顺利。近年来,安哥拉更加重视对华关系,视我国为战略合作伙伴。中安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发展迅速,安哥拉已成为我国在非洲第一大贸易伙伴。此外,两国在军事、文教等领域的合作也逐步展开。安哥拉十分重视与我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并于2005年11月向我国提出谈判缔结引渡条约的建议。考虑到与安哥拉缔结引渡条约,既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双边友好关系,也有利于构建两国在司法领域合作的法律框架,我方作出积极回应。
该条约于2006年6月在罗安达签署,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引渡的程序和费用;特定规则;争议解决的方式;条约生效和终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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