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不满百度公司高管人员公开对自己进行“人身攻击”,北京律师张新维一纸诉状将百度公司告上法院。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认定百度公司侵犯了张新维名誉权,判令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致歉。
2006年6月12日,张新维与百度公司因在履行竞价排名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个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合作合同》,张新维撤回了对百度的诉讼。
2006年9月21日,百度公司企业市场部总监舒迅在接受Techweb.cn采访时称:“张新维案其实简单地说,就是张新维利用了百度对客户的爱心,骗取了百度的一个合作协议,然后拿着这个合作协议欺骗其他客户起诉百度,最终牟取个人私利……”
张新维从网上看到这些言论后,认为百度公司凭空捏造他欺骗客户、巨额索赔、缺乏诚信等言论,致使他的名誉和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对此,百度公司认为,张新维违反了双方的保密协议,暗示自己获得了巨额赔偿,对于百度公司和其他客户而言均构成了欺骗。
百度公司认为,该公司就事件本身的陈述并无虚构,为避免无谓的损失扩大,该公司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表达看法,对张新维提出批评属于正当的评论,并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百度公司提出,虽然涉案文章并不违背该公司的基本意志,但对于其中批评的强烈程度、措辞的具体选择和事件发生时间的具体罗列上,有着记者加工的成分在内,故不同意张新维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认为,百度公司在无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开作出张新维骗取百度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合同》,并以该合同欺骗其他客户起诉百度公司牟取个人私利的陈述,客观上误导了社会公众对张新维行为的客观评价,导致其名誉权受损。
一中院审理认为,百度公司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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