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7日讯记者王斗斗企业破产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据权威部门估算,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全国法院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约一万件。基于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案件的需要,最高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其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一般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都需经2至3年时间,个别案件甚至更长。”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说,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均将面临新旧破产法律规范的衔接适用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破产案件究竟适用旧的破产法律规范,还是适用企业破产法,以及什么情况下适用旧的破产法律规范,什么情况下适用企业破产法,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或者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于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和解。
司法解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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