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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地板塌陷致女子高度伤残 精神抚慰等成焦点

胡家津在家人的陪同下出庭
胡家津在家人的陪同下出庭

  火车黑洞“噬人案”引发三大争论

  专家称我国正在制定《侵权法》其突破点是有可能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引进惩罚性赔偿

  本报昨日报道 了4月27日下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第二审判庭开审的柳州铁路局列车“漏人”奇案。当现年46岁的受害人胡家津左上下残肢和右臂残肢暴露在外,由家人和陪护抬着轮椅进入法庭时,法庭现场似乎出现了空气的凝固……据悉,在庭审前的头天早上,区高院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一行人曾亲赴柳州,到胡家津家中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一事做庭前调解,但由于胡家津和柳州铁路局关于赔偿数额差距太大,故调解最终未果。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就本案的三大争议焦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高低、假肢的使用年限和安装地点等问题在庭审时展开了唇枪舌剑的辩论。

  事件回放

  车厢地板突然塌陷

  高速列车将她碾轧

  对于胡家津来说,4月这个月份在她人生旅程中烙下了无法磨灭的印迹。在她人生中具有特别意义的事情,总是发生在这个月份———不管是灭顶灾难的发生,还是家婆得知真相去世,全与4月相关;以至于当她听说二审开庭又定在4月时,心中不免有些惶惶然。

  两年前的4月23日晚,在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胡家津和丈夫李鹏丞,在湖南湘西著名的旅游胜地凤凰游玩后,从吉首登上了张家界开往南宁的2011次列车。她哪里想得到,几个小时后的4月24日来临时,她的人生字典里,毕生将会与“残疾”这两个字眼相连,而且还是一级甲等的重度伤残!

  凌晨1点多,胡家津从卫生间出来,走回13号的卧铺车厢,当走到卧铺车厢中段的走道上,踩在脚下的地板突然塌陷开了个大口子,她连呼救声都没发出,一瞬间就被卷下了车底,高速行驶的列车从她身上碾轧而过……

  不知过了多久,她发现自己脸面朝天地躺在铁轨中间,做过护士的她,很快就发现左手臂没了,左大腿也没了,搭在腹部上的右手满掌都是黏液。只是此时她还没发现,自己右小腿的踝关节及脚掌也被轧断分离。她只是凭本能意识到此时自己正处在极度危险之中,如不尽快离开铁轨必将会被下一列火车轧个粉碎。她试着一点一点地移动着右手,触及到铁轨,一使劲一把抓住了铁轨,紧接着向左侧翻身,可是没翻动,一次、两次……她想到了儿子、丈夫,使出全身的力气,忍着剧痛,大吼一声成功地翻出了铁轨。幸运的是,随后驶来的火车的司机发现了躺在铁道边的她。

  获救后的胡家津被送到广西三江县医院抢救,当时距事发已经三个多小时。在接下来被抢救的两天两夜里,她共输血2000毫升。虽然前后接受了7次手术命保住了,但她失去了三肢(包括左臀部)。唯一仅存的右肢,全部靠8颗钢钉固定住,经鉴定其功能已经丧失了56%,只能做些简单的动作。

  事因调查

  卧铺“黑洞”何来至今不见说法

  事发之后,胡家津的家人和代理人进行了方方面面的走访调查,试图搞清为何在卧铺车厢的中段而并非两节车厢的连结处会出现一个可以漏下一人的活动盖板,铁路方面至今没有拿出正式的事故调查报告。胡家津的家人和代理人在走访一些铁路工作人员时了解到,在一些老旧的绿皮火车上,因为安装空调设备,要留下一些检测口,掉下胡家津的这块盖板,就是他们所称的空调检测口。这一点在二审开庭时,铁路方的代理人予以了证实。

  至于这块盖板是否本身设置了开关,以便于每次检测完毕后保证安全?对方代理人只是强调说,事后曾作过试验:四个人合力试图掀起这块盖板都很费力;而胡家津却一个寸劲能把它踩掀,这至今还是一个谜。目前只能分析或者是发车前曾有人试图从此口爬上列车偷东西;或者是因为火车在弯道行驶时遭遇了某种强气流……反正不管怎样,它“逃”过了列车行车前必须要经过的车检和路检两道“关口”。

  我国著名民商法专家、人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认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不仅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将乘客按时送到目的地,更重要的是要安全送到目的地。本案中的铁路局没有做到这一点,甚至对自己的运送工具的安全性都没有保证,竟然使一节车厢的地板松动上翘,将乘客漏到车外的铁道上,造成严重的伤残。这不是运输部门的一般疏忽,而是一种对乘客、对人的严重不负责任。对此,铁路局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给予充分的赔偿。

  伤情调查

  其护理依赖等级也是最高级别

  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是为胡家津作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依赖鉴定的地方,中心主任王英是国务院司法鉴定行业委员会的行业委员、柳州市法医学会秘书长。在她为胡家津所作的伤残等级鉴定书上写有:经检验,被鉴定人胡家津本次损伤经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标准,构成I(一)级伤残。

  王主任告诉记者,I(一)级伤残是最高级别的伤残。它表明被鉴定人存在活动受限,功能部分丧失。在其后该鉴定中心为胡家津所作的后期护理依赖鉴定上写有:胡家津“定为一级护理依赖”。主任说,与其伤残等级相对应,她的护理依赖等级也是最高级别的。

  行业背景

  企标“做主”假肢行业

  4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积水潭假肢矫形器中心,中心主任方珏说,像胡家津这种髋位的高位肢体离断,要想配上假肢后能保证她独立行走,应该说是很困难的事情,因为义肢的行走是要依赖于上肢的平衡来进行的。至于每副假肢的使用年限,即使是中国假肢行业协会,也都找不到相关的规定。到底每副假肢能使多久,全凭它所安装的厂家说了算,有的承诺3到5年,有的取中间数字4年。上海著名假肢专家高铭洙老先生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在假肢的使用年限上,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不但“国标”(国家标准)没有,连“行标”———即这一方面的行业标准也没有,因此到底使用多久,全是企业自己说了算,即由企标“做主”。作为国家假肢执业师,积水潭的方珏主任说,他们也一直期待和盼望国家或者是行业的有关标准尽快出台,以避免目前这种混乱状况;但呼吁很久也未见有结果。

  争论焦点

  赔偿120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合理?

  鉴于多次与负责承运的柳州铁路局协调未果,去年4月,胡家津将柳铁告上法庭。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闻听此事后,主动提出为胡家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针对胡家津的实际情况,吴冬律师向铁路方面提出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偿金以及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赔偿金,几项合计,共573万余元。

  2006年9月28日,胡家津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在柳州市中院开庭。庭审从早到晚进行了一整天,达8个多小时。身穿假肢坐在轮椅上的胡家津也出席了庭审。

  2007年1月22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柳州铁路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向胡家津支付赔偿金88万余元;这和胡家津500多万元的诉求相距甚远。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孟勤国教授,是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针对胡家津案的赔偿情况,他认为这和我们现有的法律精神有关。我国现有立法只规定恢复性补偿,也就是补偿性赔偿,基本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孟勤国告诉记者,在《物权法》之后,我国正在制定另一部新的法律———《侵权法》,这个法律的一个突破点,是有可能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引进惩罚性赔偿。他说,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我们一直不主张惩罚性赔偿。因此按现有法律,我国在民法范畴中,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针对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作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比如《消法》的第49条,就规定了销售假货的商家要对消费者“买一赔一”的双倍赔偿条款。

  而欧美等英美法系国家则不同,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他们也主张惩罚性赔偿,至于“惩罚”的多少,由法官视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而定。比如,美国一个经典的案例就是一老妇人在麦当劳被热咖啡烫了,由此获得的赔偿是1500万美元,这相当于麦当劳全球一天的营业额。就胡家津的案例而言,完全是铁路的过错责任而且是极为罕见严重的过错责任造成的,因此,在裁量铁路的赔偿额度时,当然要考虑到它的过错责任。

  代理人之一的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也认为,从对侵害人的惩戒制裁作用和对社会的警示指导作用来看,被上诉人赔偿120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合理的。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指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确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害人”。即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功能作用在于抚慰、教育和惩罚。在本案的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惩罚和教育,也没有起到补偿抚慰上诉人的作用。一审判决柳州铁路局赔偿20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与其行为过错程度和其应受到的惩戒制裁都是不相适应的,严重不成比例。

  精神赔偿能不能出台更具体的细则

  在一审判决中,胡家津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万元。这个数字和她所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整整相差了100万元。

  孟勤国认为,如果单从广西来看,可以说胡家津的精神损失费判得并不低,甚至可能创下广西新高;但从另一方面看,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因此,从某一方面说,赔多赔少应由判案法官基于具体案件自由裁量。而要想有所突破,关键是立法和司法观念有所改变。

  今年两会期间,新华社以胡家津事件为例,刊发了题为《精神赔偿,让伤者不再心痛》的深度报道,文章就近年来由于人身伤害事件的精神抚慰金,按现行法律,赔偿金过低,造成受害者心中的难言之痛的现象,走访了一些关注此事的两会代表委员。

  全国人大代表郭新志接受采访时说:“往往肢体的伤害还有个度,你能够评价。但是精神有时候就造成一些不可估量的损失,它的伤害是很大的,可能在一生中她心里的压抑还可能合并成其他疾病的发生,所以对心理和精神的赔偿也是应该建立和规范的一个指标。”

  的确,记者在柳州胡家津的家中采访时得知,在出事后两年的治疗期间,胡家津经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肉体痛苦和精神伤害,身心俱焚,并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由于长期坐在轮椅上疏于活动,导致她体内的菌群失衡,尿路感染、阴道感染等各种不适接三差五地交错而至,再加上失眠症无休止的困扰,每天不得不靠大量的安眠药来成眠,使得一个活泼开朗的胡家津被现在这个暴躁乖戾的胡家津所取代。

  郭新志还说:“我们国家还是13亿人口的国家,我们还是以人为本,我们和谐社会对这个当事人,总是要处理得人性化一些。国外的赔偿很细,指标都定得比较具体。我们国家的弹性还是比较大,还是因为细则订得不是太具体。”

  安装假肢应该以人为本还是坚持经济就近原则

  事故发生半年后,胡家津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上海假肢厂安装了假肢。她的右腿从踝关节截肢,安装假肢相对容易得多;而左腿从腹股沟截去,属于高位离断,安装假肢不但难度极大,而且也重得多。据悉,她的左腿整条假肢重约3.5公斤,除了顶端脸盆大小的部位用的是进口树脂材料,其余部分几乎全是钛合金材料。

  关于假肢的使用年限和安装地点一直是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庭审过程中,柳州铁路局提出胡家津应该在当地的柳州假肢厂安装,而不应以在上海安装为计算假肢赔偿的依据;同时假肢的使用年限按柳州假肢厂提供的为5至7年,因此,一审法院采信了其说法,取中按每6年更换一次计算。而上海方面提供的假肢使用年限为3至5年。仅这一项,安装假肢的费用就要少了数十万。

  而胡家津的二审代理人锦康律师事务所戴红斌律师认为,原告之所以提出要在上海安装,是因为根据业内人士的评价,京沪两地的安装技术无疑是最可信的;且在其家人对上海、北京、柳州等地的前期咨询中,除了上海假肢厂,包括柳州、北京在内的几个假肢安装企业,都不敢承诺像胡家津这样的高位截肢的假肢安装,能够保证行走。更何况在上海,还配合有专门的康复师的康复治疗和心理治疗。

  戴红斌律师还说:至于假肢的使用年限应多久,如果一个厂家,你的服务比不上人家,你的更换的年限比不上人家,你何以提出你的使用年限是6-7年?是因为你产品的质量好?不需要换?还是因为你服务不到位?如果你说你产品质量好你要举出证据来,为什么人家3年换一次你要6年呢?如果你举不出证据来,你用6年才去给人家换,那显而易见你就是对人家的损害。

  孟勤国也认为,安装假肢,一定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什么是以人为本呢?钱是小事,让受害者能正常生活才是根本。如果说两个厂家的假肢产品,在技术上有明显区别,或者说技术含量、技术服务有差异的时候,应该选择好的,这样有利于康复。而不能只考虑钱多钱少,只有当两个技术质量接近,两个服务含量一样时,才可以考虑就近原则。而不是现在这样,无原则地讲究就近原则。

  他说,安装假肢本来的目的就是弥补人家的痛苦,是一种补偿、一种恢复。否则,安了又不能保证走路,那不是装上去后又给人家制造痛苦吗?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我们的立法观念、司法观念应该扭过来,要以人为本,用最好的原则应该成为我们判案的依据。就近原则是可以的,但是应该在同等条件情况下。在这个问题上,我坚持认为:应该是这个原则,即装到人身上的,应该用最好的,包括质材;而不应该仅仅坚持所谓的“经济、便宜、就近”原则。

  记者:张倩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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