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参观考察过苏皖两省的几个监狱,对印象中颇为神秘的监狱有了一些直观的感性认知,与监狱有关的问题情结始终潜伏在我的心头。我一直认为,无论是从学术研究还是司法改革的角度,“监狱”都是值得关注的课题。
其实,监狱是社会的一种隐喻性的文化符号,是解构社会历史文化活生生的绝好样本。
高墙电网式的封闭性往往是监狱给人的第一印象,诚然,从安全防范等监管技术上讲一定的封闭性是完全必要的,但技术和空间意义上的隔绝或封闭不能构成对囚犯基本权利诉求予以“封闭”的理由。监狱管理部门必须尊重和善待在押罪犯的合法权利及人格尊严,必须消除根深蒂固的对在罪犯人格的“傲慢与偏见”。
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底限度标准规则》(简称SMR),SMR堪称囚犯的权利宣言,SMR提出了一系列颇具人道主义色彩的基本理念:监狱应当是具有良好秩序,不存在对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的危险的地方;监狱应当是对任何囚犯都不存在歧视的地方;被法庭判处监禁本身就属于一种折磨人的惩罚,监狱的条件不应加重这种固有的折磨;监狱活动要尽可能围绕帮助囚犯重返社会生活这一中心目标进行,监狱的规章制度应有助于囚犯适应和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其核心理念就是:囚犯被送入监禁是作为惩罚而不是为了惩罚,被剥夺的仅是人身自由权,其他权利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中国的监狱立法和监狱执法应当以SMR这一国际性法律文件为参照进行经常性的反思和积极的完善。
近年来中国监狱改革已经成为司法行政制度领域的一大亮点,我希望正在积极稳妥推进的中国监狱改革能为国际社会贡献出具有独创性的“中国经验”。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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