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松建设终审免责本报记者 刘爱君
举世瞩目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之西松建设案4月27日上午在日本最高法院终审宣判。日本最高法院以中国人战争受害者没有请求权为由,撤销了广岛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改判免除日本西松建设公司强掳中国劳工的法律责任。
为此,27日下午三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五家单位在京发表《联合声明》,对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的上述两案终审判决表示强烈抗议,认为判决不当,是为日本政府推卸了本无可否认的法律责任。
“请求权放弃”成为杀手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日索赔指导小组副主任康健在分析介绍劳工案的终审结果时指出,本次日高法的终审判决理由就是“请求权放弃论”。按照日本高法的逻辑,根据1972年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国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权已被放弃。尽管中国个人的请求权在实体上虽未消灭,但在审判程序上的诉权已经放弃了。“这是戴上一个漂亮的皇冠,而粗暴剥夺中国受害者权利的强盗逻辑。”康健说。
康健律师介绍,此前日本高法已就西松建设提出的“时效”、“除斥期间”、“国家无答责”三项上诉请求予以驳回,惟独就“请求权放弃”进行了辩论与审理。以西松建设为代表的所谓“请求权放弃论”的观点认为,1952年4月8日,日本政府与台湾当局签订了《日华和约》,该和约承认了《旧金山和约》的原则。即个人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已在《旧金山和约》中已解决。日本政府也认为,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是在《日华和约》已解决了战争赔偿问题的基础上签订的,因此,中国人的战争赔偿请求权早已因条约的签订而放弃。
最高院判决中承认侵害事实
康健律师驳斥说,1952年的《旧金山和约》中国并非缔约国,而《日华和约》是日方和台湾政府签订的和约,1972年后日方已经承认了一个中国,所以《日华和约》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拿着和中国无关的和约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和约做依据,这本身就是荒唐的。
五家单位在《联合声明》中称:“日本最高法院对外宣称司法正义,但今日该法院做出的两份判决,以中国并未加入的《旧金山和约》为框架,将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的责任暧昧化,将中国战争受害者的求偿权依从欲加害者是否愿意给予救济或补偿,日本最高法院这一认定是荒唐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昨日在发表联合声明时强调,在中日两国关系正在逐步回暖之时,日本高法作出如此荒唐的判决,并不能体现出日本政府、学者、官僚们希望正视历史,坚持正确的历史观的态度。在这方面中日两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在这次判决中也有格外引人注目的地方,即在判决中再度从法律上确认了加害方的侵害事实,并在判决中有“期待加害方尽可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表述。但在判决中,他们将人个请求权的行使,仅仅归为债务人的自发意愿。
不会放弃抗争
从1995年到现在,有关中日战争受害者赔偿的诉讼一共进行了27件。而到终审阶段,中国受害者却没有一个能胜诉的。仅27日一天,日本高法就审结了两件诉讼,驳回了4件诉讼,还有17件正在诉讼过程中。然而“请求权放弃”将影响今后的诉讼,结果不容乐观。康健律师表示,中日律师不会放弃法庭斗争。“请求权放弃”并非无解,他们正在考虑有效的办法。
据了解,12年来,中国受害者对日索赔诉讼历程艰辛,但同时也取得了大量的社会支持,仅来自日本民间募捐用于诉讼的费用就达人民币一千万元。日本一些较有影响的媒体也从近年来越发关注此类诉讼,并曾发表社论斥责日本法院的不当判决。康健律师表示,这些年,日方被告在法庭上从来不作正面论述,而是递交书面答辩材料,而这些材料往往都歪曲事实、强词夺理,不能让世人了解真相。因此,下一步准备将这些资料翻译为各种文字,让全世界都能了解整个事件中被告方的错误态度和历史,让他们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
背景资料西松建设案
1944年,日本西松组(即现在的西松建设)在中国强行绑架360名中国人到广岛县安芸太田街的安野发电所建筑工地,强制他们从事艰苦劳动。由于长期受到非人的残酷压榨、毒打,很多中国劳工患上疾病,其中29人死亡。1998年1月,他们中的5人代表360人组成原告团,对西松建设的强掳行为以及强行劳作的加害企业提出起诉。2002年一审广岛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定强掳和强迫劳动等事实违法行为,但以原告诉讼时效已过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2004年二审广岛高等法院裁定“时效主张明显违反正义原则”,要求西松公司方面按原告要求支付总计2750万日元的赔偿金(约合179万元人民币,相当于一名原劳工获赔550万日元)。二审后,西松公司提起上诉。郭喜翠等“慰安妇”案
山西省原慰安妇郭喜翠等人于1996年提起了赔偿诉讼,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都认定她们曾遭受日军的强征、监禁和强暴等事实。但是日本法庭以“国家无答责”及“请求权已经失效”为由,分别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对此,郭喜翠等人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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