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王凤在为林某做家政服务时,将林某的大量现金盗走。日前,王凤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2007年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王凤和丈夫在妇女林某家中做家政服务。当日9时许,王凤在擦拭卧室内的大花瓶时,发现里面有钱,于是趁人不备,将大花瓶内的5700元现金窃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凤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凤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而且被盗现金已退还失主,所以在量刑时对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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