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毕国学 潘咏 通讯员 田洪昌 唐金发)16岁的高惠莲原本想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出门打工为家里减轻负担,可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进工厂仅仅半个月,就受到人生路上最大的打击,工伤三级伤残,容貌被毁,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2006年2月2日,高惠莲进入肖某、王某开办的深圳龙岗区坪山同兴礼品厂工作(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 2月10日晚上,高惠莲加班,在上卫生间的时候,由于卫生间(该卫生间是同兴礼品厂与被告刘某开办的工厂共用)地面被刘某的员工用浓硫酸冲洗过,非常湿滑,致使高惠莲摔到后面部被浓硫酸烧伤,经坪山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右眼、面、颈部被化学灼伤深2度,烧伤面积2%。6月2日,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高惠莲评定为三级伤残,无护理依赖。事发后,肖某、王某以不支付赔偿金为要挟,要求高惠莲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其拟好的“意外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上签字,赔偿35000元,并当即向高惠莲支付30000元的费用,出具了5000元的欠条。在万般无赖,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其父高志文来到坪山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热情接待了他,并及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法援处指派坪山司法所叶英特律师承办该案。
叶律师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于肖某、王某的礼品厂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属于非法用工,不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做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收到通知后,叶律师及时将案件起诉到龙岗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肖、王二人否认聘请高惠莲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高惠莲的诉讼请求。叶律师据理力争,认为肖、王二人支付了高惠莲的医疗费用,并且与高惠莲的法定代理人高志文签定《意外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肖某出具的欠高志文5000元人民币的欠条以及高志文曾向肖、王承租厂房所在地的管理部门坪山巨邦工业园管理处请求调解(经管理处主任刘某证实),这些间接证据足以证明肖、王二人曾雇佣高惠莲的事实。法院采纳了叶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高惠莲与肖、王二人雇佣关系属实。
2007年4月20日,龙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肖、王二人支付高惠莲赔偿款人民币3597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