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目繁多、鱼龙混杂的职业资格考试,终于迎来民怨沸腾的“倒春寒”。在就业促进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大一部分来自基层的民众认为,当前职业资格考试过多过滥,成为阻碍就业、滋生腐败的环节,因此建议取消各种非必要的职业资格考试。
“要上岗,先持证”,这一现象正在变成社会的一种流行病。不管有没有必要,也不论是否涉嫌就业歧视,反正不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都在想方设法地为岗位设置琳琅满目的“职业资格”门槛,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不仅公众的就业成本和就业难度随之水涨船高,而且,“职业资格”考试已经背离其筛选合格岗位人才的初衷,沦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创收”的重要手段。
当然,在特定的行业实行资格证书制度,以此作为行业准入的门槛,在各国都是惯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最关键的原因在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能够保证进入这一行业的从业人员,因通过资格考试合格而具备职业本身所要求的最基本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
公共性既是“持证上岗”的前提条件,又是设置职业资格考试所不能僭越的“底线”。以此标准来对职业资格考试进行“验明正身”,就会发现不少所谓的“职业资格考试”,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有滥用公权力干预私人自治领域的“违法性”。近日文化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推行的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就是典型的一例。诸如舞蹈、唱歌、影视这样的行业,虽然也具有为公众服务的属性,但其本质上是由市场、公众和时间来决定“服务标准”,所以它只能靠公众和市场通过优胜劣汰自主解决。
另外,从其性质上讲,职业资格考试属于一项行政许可,其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就业自由、选择自由的一种强行干涉,所以《行政许可法》对此保有审慎的尊重,确立了只有在社会自治、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以及事后监督都无能为力的前提下,事前的“行政许可”才有介入的必要。而这样的前提性限定,其实与服务业的公共利益属性殊途同归,都是在为“行政设限”本身套上一个“设限”的“紧箍咒”,以最大程度地防范公权借“公共利益”之名谋“私利”之实。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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