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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变味道 制度漏洞如何堵(图)

  新闻快读

  “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劳务派遣问题进入了我们的视角。

  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是指派遣机构根据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把与派遣机构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人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


  这种新型用工方式产生的初衷是: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促进就业。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不知不觉演变成个别企业逃避责任、转嫁风险的手段,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升级。

  南铁福州客运劳动合同纠纷案和农民工徐延格状告肯德基案,正是此类案件中的两个典型样本。

  在铁路上工作将近十年甚至超过十年的二百多名女列车员,一夜之间,莫名其妙地由“职工”变成了“劳务派遣工”,之后被集体裁员回家。

  同样,在肯德基工作十余年的徐延格,也一朝变为“派遣工”,并最终被辞退。

  业内人士指出,此种现象出现的缘由是,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以劳务派遣形式置换职工身份,从而达到中断劳动者工龄的目的。

  更为尴尬的是,这种劳务派遣模式是否存在规避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目前有关部门未作具体的规定和解释。

  畸形的劳务派遣有规避法律之嫌

  立法规范防止劳务派遣制被滥用

  明确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各自责任

  执法上对畸形劳务派遣应有警觉
制图 陈晓英

  南铁福州客运一次“劳务派遣” 二百多列车员因此丢“饭碗”

  本报记者 郭宏鹏

  为“饭碗”问题,江海英和单位进行了将近四年的“较量”,历经仲裁胜利,一审、二审败诉。4月29日,记者见到她时,她表示将选择继续抗争,并已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如此旷日持久的纷争缘于一次“劳务派遣”。

  原是南昌铁路局福州客运公司职工的江海英,和其他二百多名女列车员,在一夜之间,身份从“职工”变为“劳务派遣工”,之后被集体裁员。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人在铁路上工作长达八九年,有的工龄超过十年。职工指责单位“假派遣真裁员”,单位却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百多名列车员集体被裁员

  “我从事铁路乘务工作已经多年了,快四十岁的时候,公司将我的职工身份置换成劳务派遣工后又裁掉了我!”时至今日,说起此事时,南昌铁路局福州客运公司原职工庄延芬依然一脸气愤。

  庄延芬告诉记者,和她一样遭遇的职工共有227人,从1991年至1996年分批被当时的上海铁路局客运公司福州分公司招聘为职工,2004年5月该公司被并到南昌铁路局,更名为南昌铁路局福州客运公司。

  据记者了解,这些女列车员大部分是二十岁不到就进入南铁福州客运。转眼之间,她们工作了八九年,有的甚至超过十年。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如果她们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其订立。

  令人想不到的是,2001年3月12日,南铁福州客运向她们发出一纸通知:“经研究决定,对担任乘务工作的临时工于2001年4月13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后,改由职介中心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公司继续担任乘务工作。逾期未办理手续者后果自负。”

  同年4月13日,南铁福州客运向她们发出一份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了与她们的劳动关系。4月16日前后,二百多名女工与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书,以劳务派遣工身份继续留在南铁福州客运工作。

  更令这些女列车员想不到的是,2003年5月正值“非典”期间,铁路客流量减少,公司效益滑坡,南铁福州客运将二百余名职工裁减回家,“非典”过后,公司没有让她们恢复上岗,随后,职介中心跟她们解除了劳动合同。

  原列车长尹晓红回忆:“我们是在误导下才签了合同,当时公司的领导在签字现场承诺,这只是个形式,其实工作内容及待遇方面不会有任何的变化。”

  列车员戴碧锋说:“当时我处于哺乳期请假在家,还不清楚怎么回事,南铁福州客运相关工作人员把我叫到公司签了两份合同,想不到是被解除了劳动关系。”

  “我当初不想签字的,可公司领导说了,如果不签字,就走人。工作那么难找,为了能保住这份工作,最后只好签了。”回想当初违心签合同的情景,列车员高榕陈一脸无奈。

  这些被裁的列车员告诉记者,她们也是后来才了解到,南铁福州客运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早在2001年3月8日,南铁福州客运就与职介中心签订了劳务协议书,约定职介中心根据南铁福州客运需要,派遣劳务人员227名到南铁福州客运工作,劳务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南铁福州客运按月转入职介中心账户,再由后者按月发放给劳务人员,南铁福州客运按每人每月30元向职介中心缴纳管理费。

  就这样,南铁福州客运将这批列车员一次性“批发”给职介中心,但她们仍然在南铁福州客运从事乘务工作,工作时间、地点、岗位、职务及工作方式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并且按原有的方式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公司组织的健康体检、卫生培训等劳保福利待遇。

  劳动仲裁赢了法院判决败了

  被集体裁员后,二百多名职工中有133名职工推选尹晓红和池文英作为申诉代表人,于2003年6月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2001年4月13日,南铁福州客运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解除与职工们的劳动关系,仍然使用该批职工,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南铁福州客运没有作出解除决定,他们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南铁福州客运2001年4月13日作出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无效的。同年12月1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南铁福州客运应恢复职工的工作,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职工们的生活费,缴纳失业保险等。

  南铁福州客运不服此裁决,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介中心在与职工分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存在瑕疵,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使在岗的职工在工作岗位及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职工的用人单位由南铁福州客运转变为职介中心,这种劳务派遣模式是否有规避或违反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目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均未作具体的规定、解释。经审查,职介中心与职工2001年4月16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不存在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且职工在与职介中心签约时并未提出异议,故该合同属双方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2004年11月20日,晋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职工败诉。

  尹晓红等职工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她们认为,南铁福州客运与职介中心签订的劳动协议书,是规避和阻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成立,故意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职介中心经营范围中没有从事劳务派遣的项目,2001年4月16日,职工们与职介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被欺骗和诱导的情形下签订的,属无效合同。因此,1991年至2003年5月,她们与南铁福州客运的劳动关系没有中断或解除过,南铁福州客运应立即恢复职工们的工作岗位。

  2005年10月13日,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庄延芬说,她们只好不断向劳动仲裁等部门申诉,同年11月,其中49名职工以要享受劳动法规定的福利待遇,又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6年5月24日,在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三十多名职工与南铁福州客运达成调解协议,她们根据工龄的长短得到一至三万元不等的补偿金。“我们没有办法呀!打官司这么多年了,又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实在拖不起了,只好选择妥协,‘买断’后得到一些钱,以解燃眉之急。”职工们说。

  “被‘买断’的话我们就要放弃保险等福利待遇,所以,我们有10年以上工龄的13名职工没有妥协。”尹晓红说。

  集体裁员案中的特殊个体

  “我是其中比较特殊的一个,既没有跟南铁福州客运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与职介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最后还是被裁了。”原列车员江海英告诉记者,1993年10月,南铁福州客运招聘其担任列车员。她怀孕后,公司于2003年4月批准其回家待产。2004年9月,南铁福州客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江海英立即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裁决南铁福州客运须恢复江海英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保险,但不支持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她和南铁福州客运双方都不服,均到晋安区法院起诉。

  晋安区法院并案审理,于2005年11月2日作出判决,南铁福州客运没有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发给江海英,不能视为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她未与职介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故其与该中心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南铁福州客运通过职介中心为她发放工资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与江海英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她在南铁福州客运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要求恢复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南铁福州客运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2006年6月,福州中院作出裁定撤销此判决,发回重审。晋安区法院重审后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江海英与南铁福州客运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南铁福州客运应补办与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手续,驳回江海英的诉讼请求。江海英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2007年3月6日,福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20日,江海英拿到了终审败诉的判决书。

  南铁福州客运:不存在侵权事实

  “我们没有设置陷阱,职工们当时是完全同意与职介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合同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实。”南铁福州客运相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是按照1997年铁道部发布的《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这二百多名临时工进行清理的。

  本报福州4月29日电

  一起诉讼改变一项用工制度肯德基告别“劳务派遣”始末

  本报记者 刘宏

  4月29日,在一间昏暗逼仄的小平房里,记者见到了因状告肯德基而被许多人所熟知的农民工徐延格。

  “我这地方太小,去邻居家坐,宽敞。”他不好意思地摆了摆手。

  和徐延格的对话有些沉重,他说,将近两年没找到工作了,家里的开销全靠妻子开的一间同样狭窄的小卖部。现在打算先学车,然后借点钱买辆小货车拉货。

  从1995年2月开始在北京肯德基工作的徐延格,在工作9年之后突然变为派遣工人,并于次年被辞退。徐延格要求肯德基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先后被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驳回。劳务派遣的用工性质,使徐延格的维权之路磕磕绊绊。在他的不懈坚持下,肯德基最终和其达成了和解协议。

  徐延格对记者说:“我之所以这么坚持,是因为我觉得自己的要求是正当的,我要的就是个说法。虽然这件事影响了我的生活,但我从来没后悔过。”

  十年劳动事实一朝被抹杀

  徐延格的故事应该从劳动法实施的那一年说起。

  1995年,我国劳动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也就是在这一年,山东农民工徐延格来到北京肯德基公司从事仓储搬运工作,10年来企业始终未与徐延格签订劳动合同。据徐延格讲,10年后的2004年6月,公司人事部贴出一则通知,称“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为员工代发工资,并将为员工上保险,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

  “当时我觉得这个公司也给上保险,对自己没坏处,而且不签便会丢掉工作,我们谁还敢不签啊?这是我在肯德基工作十多年中签订的惟一一份劳动合同。后来我才知道,签订合同后我便成了时代桥公司的派遣工。”

  2005年10月12日,徐延格在一次配货过程中忘记贴标签,公司便以“违反配货操作规程”为由将其退回时代桥公司。同日,时代桥公司与徐延格解除劳动合同。

  徐延格认为:自己在肯德基连续工作了十余年,应当属于肯德基的职工,即使解除劳动合同,肯德基也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其十余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两万余元。但如果按2004年其与时代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计算工龄,徐延格只能得到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千多元。

  徐延格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相继找到时代桥公司、肯德基、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后来他听说北京市专门成立了一家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便揣着一肚子的委屈到那儿诉“苦水”。

  几经周折肯德基退让和解

  2005年10月25日,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了这起案件,之后以徐延格代理人身份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肯德基支付徐延格经济补偿金。

  2006年1月17日,仲裁裁决:徐延格与北京时代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欺骗和胁迫行为。现徐延格以肯德基为被诉人主张权利,主体不对,驳回徐延格的申诉。

  2006年1月25日,徐延格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在诉讼期间的2006年4月19日到5月21日,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陆续接待了22位曾经在肯德基工作多年、后被要求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他们申请法律援助,请求确认与肯德基之间的劳动关系。

  2006年2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徐延格一案。

  徐延格认为,他在肯德基工作了近十一年,早已和被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肯德基辩称: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肯德基与时代桥公司签订了劳动服务合同,三方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因此,徐延格不是肯德基的员工,而是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肯德基的派遣劳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找劳务派遣公司。

  2006年6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确立了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的劳动关系。后徐延格作为时代桥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肯德基工作。原告虽曾在肯德基工作,但双方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原告以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本院不能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与时代桥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是受被告胁迫,属无效合同,应另案处理。驳回原告徐延格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26日,徐延格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同时,为了寻求更多救济途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再次向徐延格提供法律援助,于2006年7月6日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的劳动合同系受胁迫所签,属无效劳动合同。

  就在二审上诉期间的2006年8月2日,律师佟丽华接到肯德基公司中国总部法务长电话,明确表示肯德基公司在中国用工制度方面存在问题,其受中国区总裁指派,希望就案件和解以及肯德基公司用人制度等问题听取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意见。

  2006年8月4日上午,肯德基公司中国总部法务长等人员与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经过两个小时谈判,双方不仅就个案达成和解,还就整个肯德基公司用工制度改革进行了磋商。

  2006年8月8日,肯德基公司向中国十几家新闻媒体公开宣布了他们的决定:

  北京肯德基公司与徐延格达成和解,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工权益。

  原配销中心的派遣员工将转为北京肯德基公司直接聘用员工,并认可他们以前的年资。

  肯德基公司宣布从即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劳务派遣新员工,新员工将直接与肯德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006年8月8日,北京肯德基公司宣布与徐延格达成和解后,徐延格撤销上诉。

  一起诉讼改变了一项用工制度

  业内人士指出,肯德基上述决定的出台不仅仅标志着徐延格案件的妥善解决,还意味着一起诉讼改变了一项外资企业的用工制度。据统计,目前肯德基在华有12万员工,新的制度将使诸多在该企业工作员工的劳动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而在经历这件事后,徐延格最大的感受是:“现在找工作的人多,岗位少,有些公司就用劳务派遣这种方式欺骗劳动者。希望社会上能多一些替我们农民工说话的人,能多一些真正能保障我们权益的法律。”

  本报北京4月29日讯

  别把劳务派遣当成规避法律绝招

  本报记者 刘宏

  南铁福州客运案和徐延格案都是一个点,但它们折射出的却是当前许多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这个面。

  据了解,正常的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和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顺序应当是,劳动者先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随后,派遣单位按照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和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将劳动者派往实际用人单位。

  “但目前在我国却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形:最初实际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延续期间,实际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找来的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从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从中抽身,摇身一变成为与劳动者没有关系的第三方。”4月29日,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顺序上可以看出,这种形式并不是真正的劳务派遣,而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畸形劳动关系’。”

  据介绍,这种“畸形劳务派遣”在我国目前呈现出滥用趋势。上海市总工会近年针对40个区县的调查问卷显示,4000名被调查的劳务工中,有1193名是在原来劳动合同期满本该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实际用人单位使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而转为派遣工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劳务工约有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工就超过1000万人,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不下2.6万个,但其中由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为1.8万个。

  佟丽华告诉记者,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所接待咨询的案件中,有很多都是由于劳动者与“皮包”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发生工伤,但派遣公司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最终使遭受工伤的劳动者不仅在物质上得不到任何赔偿,而且在忍受身体疼痛的同时,精神也受到了巨大的创伤。

  “在劳务派遣纠纷中,农民工是最弱势的群体,他们受到的侵害也更为严重。劳务派遣中也有一些高端技术人员,但他们签的劳务派遣公司还相对正规。而对于农民工来说,一旦发生纠纷,直接影响的就是生存问题。”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王芳说。

  佟丽华告诉记者,他曾经和某大型企业中的几位派遣劳动者深入交谈过,这几位派遣劳动者对他说,派遣工和用人单位职工的待遇有很大差别,派遣工干的工作比单位职工更为辛苦,但工资却远远不及他们;单位职工有加班费和年终奖金,派遣工都没有。

  “我国目前还没有规制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律规范。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还没有通过的情况下,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如何对劳动者承担责任是一个空白问题。”佟丽华说,“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一些实际用人单位运用‘畸形劳务派遣’转嫁责任、逃避风险、钻法律空子提供了条件。

  “虽然也有一些地方针对当地的劳务派遣关系出台了一部分法规,但是由于地方性法规效力的局限性和它们自身规范问题,不能从很高的层面上解决劳务派遣问题。”佟丽华说。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制度自身的漏洞,在为一些企业提供规避风险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不断升级的纠纷和危害。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2002年、2003年、2004年,该企业员工人数分别是5.5万、7万、10万,而各年的争议总件数分别是90件、120件、210件。

  业内人士分析,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到位的情况下,一些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很容易相互勾结,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

  佟丽华认为,在对“畸形劳务派遣”认定时,仲裁机构以及审判机关一般只看书面的派遣协议,而不具体考虑派遣协议签订的过程是否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及劳动者、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关系的顺序是否符合真正的劳务派遣关系。这不利于规范劳务派遣。

  据有关人士透露,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于其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社会各界的看法不太统一。

  “实际上,劳动立法的过程就是一个协调双方利益的过程,不仅要顾及劳动者的利益,还要考虑用人单位的利益,必须达到一个基本的平衡。”律师王芳说。

  佟丽华则认为,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劳务派遣条款,正是顺应了实践的需要,有利于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务派遣不仅要在立法上加以规范,仲裁机构、法院等执法机构也要对此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在执法的过程中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

  本报北京4月2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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