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从5月1日起,临床医师开处方须用药品通用名。市卫生局日前转发卫生部关于实施《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项新规。
卫生部新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此外,新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还要求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于不合理用药及时干预,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要进行警告,限制处方权。
记者了解到,本市各级医院为配合《处方管理办法》实施,今后电脑打印的处方单商品药名旁会加入对应的药品通用名称。各级医院医师如开具电子处方,还会给病人一张配套的纸质处方。病人可凭纸质处方到医院药房拿药,药房药师要留下病人手中的处方。作者:记者贺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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