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次调整后,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50元、每小时3.9元,调整为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