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超群:3月18日,我到思明区鹭江道的厦门市凤缘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就餐。我对服务员说,我不需要茶水。可是结账时,我仍被收取2元/每人的茶水费。服务员说,只要进门消费,都得收取该项费用。维权律师团点评:市消保会工作人员于近日到这家餐厅暗访,餐厅服务员说,餐厅按2元/每人收取茶水费。
市消保会工作人员一再强调不需要提供茶水服务,但服务员仍坚持要收取2元/每人的茶水费。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若茶水项目作为可单独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经过物价部门审核,可以收取费用,但在收取过程中不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即消费者对自己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因此,要合法地收取茶水费,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茶水应当作为单独的消费项目事先明确地告知消费者;若茶水作为单独的消费项目,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迫消费者进行“捆绑式消费”。针对本案例,经营者违反了上述第一个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违反上述第二个条件,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两种情况均属于强迫消费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予以处罚。经调解,商家退回多收陈超群的6元茶水费。(陈雪芳值班记者曾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