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卓九成杨月清)每月的20日左右,家住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办建东街社区的低保对象宋宝成、台春兰,同社区的其他760多名低保对象一样,都会高兴地到附近的银行网点,领取到政府发给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把建立健全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构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屏障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在全省城乡逐步建立起了惠及困难群众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1998年,省政府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制定下发了我省《关于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从而在我省全面启动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我省又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出台了《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几年来,我省城市低保工作经历了试点探索、典型引路,全面推进、建章立制,规范完善、应保尽保三个发展阶段。保障范围从1998年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对象扩大到现在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全省城市低保对象由1998年的1.6万人增加到2006年12月底的81.6万人,保障人数占全省非农业人口943万人的8.6%。保障标准由1998年每人每月最高105元、最低70元,平均保障标准80元,增长到现在的每人每月最高200元、最低140元,平均保障标准153元。保障金支出从1998年的794万元增加到2006年的8.37亿元,已累计发放城市低保金29.63亿元。初步形成了全员覆盖,运作规范,管理有序的“城市低保”网络,实现了在现有保障标准基础上的应保尽保。
为了解决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2005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按照“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的原则,在全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据统计,2006年全省年人均收入低于625元的农村贫困群众189万人,有80万人纳入农村低保。其中,每人每月按25元标准补助的37万人;每人每月低于25元标准补助的43万人;另有31万户、109万人按每年每户50元或100元的不同标准给予了临时救助。全省列支农村低保资金16900万元,其中省财政7000万元,市、县级财政列支9900万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运行一年多来,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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