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莫小松通讯员费昌明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广西供用电管理办法》立法意见。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停电、用电业务应公开查询、用户不得拒绝签订供用电合同和拖欠电费等多方面的供用电行为将被纳入立法调整范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供电企业不得有7种行为:违法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为用户指定使用电能表和其他供电设备;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违法设定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此外,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电价收费标准。对企业擅自停电或限电、供电企业违规收取或多收电费、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却拒绝供电等行为,电力管理部门都将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