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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最高检”今讨论特别费争议意见归纳四大类

  中新网5月8日电针对特别费案争议,台当局“最高检察署”订于今日(8日)召开检察长会议,将针对特别费的特性、范围等“法律”见解进行讨论,不排除作出统一见解。据了解,近来已有十多个“地检署”以书面方式向“最高检”表达意见,由于检察官的意见相当多,特侦组已归纳为四大类,将在会议中讨论。

  据台湾《中华日报》报道,据了解,各“地检署”针对特别费呈报的书面报告,出现意见相当分歧的情况,其中也有部分检察长不愿对特别费表达看法;有些检察长为慎重起见,甚至不愿提出该“地检署”统一的“法律”见解,而是将各种说法具陈在书面报告上。

  “最高检”整合各方意见后,将特别费归类为较具体的四大意见。第一类是赞同“法务部”“实质补贴”说法,认定特别费为变相加薪,故“首长”纵使领取特别费后而纳为己有,也不成立犯罪;且以他人发票请领无须检具单据的特别费,应是触犯伪造文书未构成贪污。

  其次,特别费在预算上虽属公款,但一般“首长”误以为无须检附单据部分是变相加薪,由于欠缺“违法性”的认识,即使领取后未用于公务而纳为己有,也不成立犯罪。至于须检具单据部分,因无类似行政惯例,所以若以他人发票请领即属贪污。

  第三种说法,特别费不论是否须检具单据,客观上均属公款,与薪资完全不同;且实务上并非每名“首长”每月均有请领全额特别费,主观上也没有误认为变相加薪的可能,因此若“首长”请领特别费而无实际支出,应属“不法”所得,已构成贪污。

  最后,特别费性质虽是“法律”问题,但必须参照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误认特别费性质及欠缺“违法性”认识,这部分属事实认定问题,应由承办检察官依具体个案认定,不适合以“法律”座谈方式作出结论。

  “最高检”预计在今天上午9时至12时在署本部举行检察长会议,参与对象包括各地检、高分检的检察长外,还邀请“审计部”、“主计处”派员说明,但据了解,“最高检”并未邀请“法务部”官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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