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与母亲产生纠纷后,一少年为出气,竟不顾公共安全,点火引燃家中物品,幸被消防人员及时扑救,才未造成严重后果。考虑到该少年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日前,天津市东丽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7岁的冯某于初中毕业后闲在家,与其母居住于东丽区某工厂宿舍内。2006年12月13日7时许,冯某因家庭琐事与母亲发生口角,其母为防止冯某离家,将其反锁于室内。冯某因此心生怨气,在室内故意用蜡烛引燃衣服、窗帘等物品,制造火情,致使室内物品全部毁损并将邻居家窗户等烧毁。其间,冯某被其母放出,经报警,消防人员于当日7时55分将火扑灭。后经鉴定,该场火灾造成经济损失总计828元。冯某之母对邻居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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