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学梅)今后,医生不能以出国考察等名义,直接接受来自企业或个人的捐赠资助,这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发布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将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据了解,社会捐赠资助是国家鼓励社会参与卫生筹资的重要形式之一。《办法》的出台使这一行为更加规范,旨在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从制度上堵塞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管理漏洞,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办法》明确,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接受捐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变相摊派。承担政府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捐赠资助。
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财产用途。而且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决不能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也不得提取管理费。同时,这种资助行为不能发生在个人和企业之间,也就是说,医务人员不得直接接收捐赠资助。RJ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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