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5月9日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文禁止“买药赠药”,然而这种现象至今仍在市区“上演”着。7日下午,芝罘区塔山小区的林老先生来电投诉,他看了埠外某晚报刊登的“买五赠一,早治早好”的颅痛宁颗粒广告后,立即按照广告上的说明到烟台世医堂花400多元购买了这种药,却被家人告知这类药可能禁止“赠送”。
林老先生提供的某晚报广告上写着:“无任何不良反应纯中药颅痛宁颗粒,通过软化血管、疏通经络、调节神经直指三叉神经痛病根,被誉为专治三叉神经痛第一良药。”林老先生困惑地说:“我被三叉神经痛折磨5年多了,看到广告还挺高兴,而今听家人这么一说,都糊涂了!”记者于7日下午5时拨通了烟台世医堂的电话,接电话的赵姓工作人员反问道:白白赠送同类药品怎么会不允许?新规定是不允许在购买的同时赠送非同类药品。
记者了解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这样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不能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其他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市药监局市场监督科的徐科长告诉记者:按国食药监安200746号文《关于米诺地尔凝胶等57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中有规定,颅痛宁颗粒已由处方药改为甲类非处方药。他表示:“颅痛宁颗粒是禁止采取买药赠药方式进行促销的,无论赠送的是否为同类药,我们将对药店这种买药赠药行为进行查处。”
据悉,非处方药与处方药的区别是非处方药不需要医生处方,同时非处方药也有甲类和乙类之分,甲类非处方药的专有标识为红色,乙类非处方药为绿色。烟台山医院有关专家认为,以买药品赠药品等方法来促销不妥,消费者可能一下子拿了很多不需要的药,而且赠送的药物因为没有发票,即便质量不好、出现问题也不便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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