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时任北京市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的付某,在调查某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过程中,违反行政法规,未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收取A公司“委托检验费”40万元后,不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使本应依法对A公司做出的“没收800余吨90号车用无铅汽油(价值197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80万余元、处最低3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执行。
导致809吨不合格90号汽油以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004年3月,付某在调查某公司无证生产、销售IC卡过程中,违反行政法规,未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收取B公司“委托检验费”40万元后,不对B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使本应依法对B公司做出的“没收违法所得138万元余元、罚款121万元余元”的行政处罚没有执行。
2003年10月和2004年6月,付某在调查刘某、王某非法生产地条钢过程中,违反行政法规,未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收取二人“咨询服务费”3万元后,不对该二人进行行政处罚,使本应依法对该二人做出的捣毁生产设备、清理厂房、没收原材料、没收不合格产品(价值8万余元),予以坚决取缔的行政处罚没有执行。放纵该二人非法生产地条钢并非法销售的行为。
另查明,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付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索取、收受贿赂共计52000余元。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五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