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初,时任浙江省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的杨某将查处违法生产“地条钢”企业的消息泄露给本市牟山镇的某金属制品厂业主马某。8月中旬,浙江省三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对该金属制品厂进行查处中,当场查扣“地条钢”100吨及螺纹钢10吨。
杨某为徇私情,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将调查取证方向朝马某被查扣的“地条钢”是压制圆钢用于生产外贸产品的方向发展;明知马某提供的“订货协议”是虚假协议仍予以采用,并向领导做虚假汇报,致使质监局仅对查扣的10吨螺纹钢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从而使马某被查扣的100吨“地条钢”得以逃避处罚。在执行过程中,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对查扣的10吨螺纹钢作虚假执行,致使该10吨螺纹钢流入市场。2004年3月,杨某又以同样手法使马某再次被查扣的“地条钢”100吨逃避处罚流入市场。另查明,2000年7月至2004年4月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马某送的人民币共计数万元。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以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