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停薪留职职工要不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单位不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在停薪留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本人自行出资缴存。缴存的工资基数按该职工停薪留职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问: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拖欠职工的公积金是否应予补缴?
答: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公积金给予补缴。
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就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一笔住房专项储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二者缴存的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就是职工的一项住房工资。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按时、足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且单位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
问:单位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条例》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的构成是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组成,归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职工个人的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若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单位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市管理中心进行举报,中心接到职工举报核实后,将依据《条例》规定对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进行执法。
管好用好公积金,确保安全和保值增值是市管理中心义不容辞的责任。依法催缴就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全市30多万职工的利益。但仅仅靠市管理中心一方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需要全市广大职工的支持和配合。《条例》赋予了职工检举、揭发、控告挪用公积金行为的权利,职工可以凭借市管理中心制发的对账单等,随时监督单位缴交公积金的情况,如果对缴交情况有疑问,可以到市管理中心复核,可以拨打2811191向市管理中心咨询和投诉。
问:公积金为什么要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扣了职工的公积金不缴怎么办?
答:《条例》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这种缴存行为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不仅可以强化公积金的缴存行为,避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随意性,还可以减少职工工作负担,有利于降低成本。
如果单位扣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缴,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如果职工发现上述问题,可以到管理中心举报。市管理中心根据《条例》规定,将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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