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史永庆)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即日起,经查证用人单位存在少报缴费基数或缴费人数而少缴医疗保险费的,如果稽核时单位职工因辞职等原因已经离开被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仍须按规定为离职职工补缴差额。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离职职工可到原用人单位参保地医保机构主张自己对单位补缴中应享有的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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