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5月10日讯 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拍卖字画、瓷器、邮品、古董等物品所取得收入5月1日起执行新的个税缴纳标准,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按拍卖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的20%缴纳个税。
据悉,以往的税务政策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税的规定不够细化。
新规要求,如果拍卖的是个人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项目,取得收入4000元以下的,应缴纳的个税是:拍卖收入减去800元后的20%;4000元以上,应纳个税是:80%拍卖收入的20%。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税额是:拍卖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的20%。
纳税者需要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如果不能提供凭证,则按拍卖收入额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的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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