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对重点用能单位和污染源要加强经常监督,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高速增长,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也付出了包括环境污染在内的沉重代价。
其实,排污治理,我国并不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7条、28条就规定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并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设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对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可是,为什么在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恶意排污仍然屡禁不止呢?总理此次明确提出打击恶意排污,可谓抓住了环境监管的软肋,它凸显出,我们的职能部门还存在很多工作漏洞。
首先,打击恶意排污需要各相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惩办恶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对造成重大后果的具体责任人应毫不手软,坚决严惩,拒绝讲人情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该罚则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决不姑息迁就。
其次,各监管机关还需要针对总理的要求做一些具体的细化工作,把责任分配到位,如关于“恶意的”具体认定还需要细化落实。此外,在审批的标准内排放时,对排放标准的认定一定要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
此外,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不妨配合其他打击恶意排污的方法来综合治理,比如,可以考虑国外较为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让市场来调节、控制排污权。也就是将排污权产权化,排污企事业单位可在额定的排放量范围内,通过与其他市场主体的排污权交易实现企业主体自觉自主地减排,这样就可以把排污的成本纳入到企业的内部成本中,从而增强企业控排减排的主动性。与此同时,还应该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如对总量的严格控制,排污权的价格体系,主体的认定标准以及建立公众参与的决定环境问题的制度等等。
总之,各级行政部门应充分领会总理讲话中所提出的要求,对减排工作予以高度的重视,充分落实各项措施,细化责任,切实打好治理恶意排污的这一组合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