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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组图)

  今年3月30日,戴相龙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消防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其根本意义在于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中关于政府、部门、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责任,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了具体规范,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逐级督促制度、检查情况告知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和奖励处罚制度,保证逐级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
《规定》的出台,必将对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天津在新的上升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发挥积极而深远的作用。

  

  实践证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消防工作涉及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每个公民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是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火灾事故中得出的教训。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于一个城市、一个地区来说,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对于一个单位来说,首先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在单位内部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2001年至2005年,本市共发生火灾3万余起,其中约70%的火灾是由于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引起的。深层次剖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具体、不落实;相当多的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管理、侥幸心理严重、违章冒险作业,最终酿成火灾事故。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天津市就曾大力推行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两谁”原则的基本精神也是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体现,公安部于1988年在津召开现场会,推广“谁主管、谁负责”的成功经验。2005年,市公安消防局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继续将推动全社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作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根本性和方向性问题,提到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当年,组织专门人员对起草《规定》的可行性进行了调研论证,并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的领导提前介入,赴消防安全责任制搞得好的省市进行调研、学习,吸取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征求了本市有关委办局、部分区县政府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综合分析,经市公安局研究修改后呈报市政府。市政府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归纳修改基础上,于2005年12月21日,下发了《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112号)。

  2006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同年9月市政府批转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两个“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市公安消防局在市政府、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审时度势,加速修改《规定》,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督促、检查、指导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予以确定,以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今年3月19日,戴相龙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规定》。

  新出台的《规定》总结了我市多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了五种制度,使消防安全的法律责任更加完善,体现了和谐发展、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立法理念,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提供了又一制度保障,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证明,开展任何工作,无论是设置合理的组织结构,还是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中心问题是要解决任务分工和权力分配的问题,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实现最佳效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而要使任务分工和权力分配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和健全严格而科学的责任制。《规定》的根本意义也在于此。应当说,通过政府规章建立制度,督促政府、部门、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是《规定》的最显著特点。

  特点一:有效性。《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但规定内容比较原则,加之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造成消防安全责任“悬空”,责任制无法落实;有的单位建立的所谓责任制仅仅是为了推卸责任和应付上级检查,“空”对“空”,起不了应有的作用,对上对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更无从谈起。而《规定》通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责任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使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特点二:约束性。长期以来所实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看,都缺乏明确的双方的约束机制。责任制一般只规定下级应怎么做,应负什么责任,并没有规定上级机关和领导的责任,缺乏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而《规定》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逐级督促制度,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的职责、履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第五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现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向联席会议报告。”这一条规定的目的是在规章中确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法律地位。《规定》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工,逐级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一)按照隶属关系,上级单位负责督促下级单位;(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无上级的单位。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无上级单位,由管委会负责督促。”逐级督促制度是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核心,为落实此制度,《规定》还具体规定了督促方式、负有督促责任单位的职责、被督促单位的职责。

  特点三:可操作性。实际工作中,由于有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内容不具体,规定不明确,没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对责任制目标缺乏分解细化,导致责任制只是“写在纸上,强调在嘴上”,没有可操作性落实不到位。而《规定》从内容的具体化、方式的规范化着手,使《规定》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如《规定》第七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三)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四)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规定得具体详细,既便于单位执行,也便于上级单位和消防部门监督检查,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特点四:责任追究的严肃性。通过考核评价制度、奖励和处罚制度,保证责任追究的严肃性,是《规定》的又一显著特点。《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作为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并建立考评档案。具体考评标准,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这一条规定对建立消防工作科学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奖惩方面《规定》作出了五条规定,规定了消防工作奖励办法,明确了被督促单位及其人员、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消防机构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参加,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通报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分析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抓好落实。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严格组织实施。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加紧制定城镇消防规划,增加投入,为消防部队防火、灭火、抢险救援提供保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督促责任。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教育、农业、文化、卫生、旅游、文物、人防、交通等部门,要按照《规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工作,加强对被监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发现被监管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消防机构。上级单位要负责督促下级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无上级的单位,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管委会要负责督促辖区内的无上级单位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各级公安机关和政府的领导下,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以落实《规定》为总抓手,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形成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消防部门协调,单位具体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消防工作和谐格局,同时,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某一地区、某一系统、行业的单位,存在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和共性问题,应当立即依法查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书面告知对这些单位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履行职责,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研究解决这些重大或者共性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要按照《规定》落实奖惩制度,采取多种方式,综合考核被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综合考核的具体内容由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作为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并建立考评档案,通过考评,督促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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