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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法人代表下井不是根治事故高招

  国家安监局等七部门9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新华社5月9日)

  明令强制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其目的很明确,就是想引起小矿主对生产安全的重视,督促他们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系数,防止或杜绝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但笔者认为,这种以吓唬小煤矿领导、将他们的生命安全与矿工生命安全捆绑的办法,不是保证煤矿安全的“保险杠”,不是保证煤矿安全的长效机制。

  首先,这项规定刚性不强,不易监督、操作。《规定》要求,小煤矿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但在一个比较封闭式管理的煤矿,谁有权依法强制、监督煤矿领导按时下矿?即使按规定下矿了,在矿下能呆多长时间?是与矿工同吃同干一天,还是下矿后走走形式,做个样子就马上出来?这项规定的落实能持续多长时间?所有这些人们不得不心存疑问。

  其次,煤矿领导深入井下,是否是保证煤矿安全的当然条件,显然不是!综观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比较典型的首先是超产,近年来,受行情看好与高额利润的刺激,煤炭行业超设计能力生产与频繁“扩能改造”现象成风,包括国有、地方、个体在内的各类煤矿纷纷挑战生产能力“极限”,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加速枯竭,更成为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其次,是安全设施投入不足,有些煤矿特别是中小煤矿,只顾自己挣钱,而不管矿工死活,舍不得在安全设施上投入资金,改善安全条件。

  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利。在有些地方,为了片面追求地方经济发展,竟将经济发展同安全生产对立起来。还有一些地方官员暗地里与煤矿沆瀣一气,成为利益共同体,致使监管形同虚设。

  面对林林总总煤矿不安全的诱因,假如奢望煤矿领导下几次煤矿就能解决煤矿安全问题,未必也太天真、幼稚了。

  那靠什么来遏制矿难的发生?笔者认为重在落实法律法规,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和处理机制。如依法治矿,规范管理,严禁乱采滥挖,严禁超产;加强行政监管,对于那些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煤矿,该整顿的整顿,该关停的关停;严厉查处“官煤勾结”等等。

  (中国青年报 沂蒙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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