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0日公布了《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5月1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隐藏、销售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拆解、拼装或者组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其他证明和凭证,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其他证明和凭证等行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行为涉及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