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绿化成果,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推出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花草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的管理。
该规定明确,下列情况应当缴纳树木补偿费:(一)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其补偿费应当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倍缴纳;(二)经批准迁移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栽同等规格未成活数量3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三)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应当补栽同等规格迁移数量10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
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缴纳树木赔偿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一半收取。因抢险确需砍伐、迁移、强行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48小时内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免收树木修剪费用。超过48小时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按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处理。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道路交通运输等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修剪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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