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蓟县暂住的湖北省男子李某在网上与一名在上海打工的女同乡认识后,将该女子骗到蓟县,然后向女子家属勒索钱财20万元,并将该女子强奸。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0年。
李某上网时与一名湖北女子王某相识,二人很快就成了“推心置腹”的“好朋友”,但让王某想不到的是,李某居然打起了对其实施绑架、勒索钱财的主意。时隔不久,李某在网上以找工作为由,将王某骗到蓟县。与此同时,李某的同伙张某在蓟县租房,并购买绳子、胶带、刀子,还办了银行卡。
2006年8月18日,李某将王某带到张某租好的蓟县城关镇某村的房子内,而后用刀子架在王某的脖子上。惊恐万状的王某还没来得及反抗,就被张某用尼龙绳捆住了手脚,嘴巴也被胶带封住。
之后,李某、张某用被害人王某的手机给她的丈夫打电话、发短信,索要钱财20万元,并扬言如不汇款或报警,便将被害人卖掉。在此期间,张某在李某的授意下,先后到北京、唐山用固定电话给被害人的丈夫及其大哥打电话,让他们尽快汇款。
在王某被绑架期间,李某还对王某实施强奸。
8月31日,王某的丈夫向李某指定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3000元,张某取出该款后存在事先办好的另一银行卡上,李某二人同时将王某手包里700多元现金、手机、首饰等据为己有。公安蓟县分局接到报警后,将李某抓获,并将被害人王某解救。次日,警方将从唐山返回的张某抓获。
蓟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强奸罪,决定对李某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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