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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出血未获及时治疗 高龄产妇被摘子宫告医院

  32岁的高龄产妇张女士在朝阳区妇幼保健院顺产一女婴后,出现子宫大出血,但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因而延误了治疗时间,后不得不将该孕妇的子宫切除。张女士因切除子宫留下后遗症,对药物产生依赖。昨日记者获悉,张女士将朝阳区妇幼保健院告上法院,并索赔31万余元。

  2007年1月3日10时36分,张女士在朝阳区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婴,产后1小时内阴道持续出血70毫升,自11时50分至12时10分,又累计出血1500毫升。而诊断记录显示,医院直到14时15分才为张女士输血。

  “当时我在外面急得团团转,问医生出什么事了,医生总是说没事。”张女士的丈夫气愤地说,医院一直采取保守治疗措施,延误了妻子的治疗时间,没有查明出血原因,也没有通报家属真实病情。

  诊断记录显示,医院4次检查没有发现出血的原因。直到当天晚上6时许,医院从外面请来一个妇产科专家,才将其确诊为子宫破裂,因为延误了治疗时间,需立即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张女士的丈夫无奈地在手术书上签了字。

  术后,张女士的丈夫朱先生要求复印病历,7天后,医院才将部分病历复印给朱先生,但病历中有明显的涂改、添加痕迹。记者从张女士的病历上看到,不仅一部分病历有明显的涂改和添加痕迹,而且手术记录上也没有医生的签字。

  “被告在发现原告大量出血后没有考虑或检查子宫是否破裂,显然存在明显的诊查过错。”代理此案的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认为,张女士属大龄初产妇,其子宫被全部切除后,改变了她的正常生理构造,不但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产生了药物依赖。

  曹律师说,张女士产后大出血后,接产医生应当首先考虑会造成原告子宫破裂的可能性,并应当避免这一后果的发生。被告在原告出血7个小时内没有查明出血原因仍保守治疗,此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并最终导致原告的子宫被全部切除。因此,被告对原告子宫被切除这一医疗后果存在明显的诊疗过错,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昨日,记者致电朝阳区妇幼保健院,一位办公室的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医院不接受采访,患者有问题可以依据法律途径解决。”(记者郝涛)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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