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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区建报栏贴广告 业主根据物权法要求分红

  按照今年10月即将实施的物权法 小区广告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新报栏贴广告居民要分红

  物业:报栏由一家杂志社投资修建无收益 律师:即使无红可分业主也有处分的权利

  本报讯 (记者 边雪霏) 最近,北京市海淀区郦城小区新建了8个广告报栏,引起了业主们的关注。

有细心的人提出,按照新审议通过的物权法,小区内的广告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居民要求分红。

  记者在小区里看到,这8个广告报栏分布在郦城南北两区,上半部分是同一种杂志广告,下半部分是灯箱,可以张贴报纸或者通知等。

  对于这几个新“朋友”,业主们在表达喜悦的同时提出了质疑。他们觉得,根据新近审议通过的物权法,所有业主都应该有权分得广告收益。“我们的要求是有法可依的。”业主张先生说。

  但是博安物业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报栏实际上是由杂志社投资建的,所以才会一半用于杂志自身的广告,一半由小区使用。三年后该报栏归小区所有,杂志社不再参与使用。“报栏是人家出钱建的,广告是人家自己的,我们三年内都不会有其他收益的。”该工作人员说。“我们不相信这个说法。”一位业主表示,物业在事前没有向业主征求意见,“如果没有收益我们可能还不答应呢。”

  对此,物业工作人员解释说,一般情况下的确是应该征求业主意见,但是由于业主委员会还在筹备阶段,无法行使这项职能,“等成立了我们肯定要向业委会征求意见,甚至包括报栏里放什么报纸。”

    律师说法

  北京首创律师事务所王欣律师介绍说,按照新通过的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共有部分的广告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即使确实无红可分,业主也应该享有建议、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是否接受这些报栏,是否不要求其他经济收益以及其用途等,业主都有权建议和决定。当然,这些权益应该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要求,单个业主无权直接要求获得收益。

  延伸阅读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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