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莹波通讯员胡思进伍雪梅)5月11日,市工商局对我市一家旅行社文昌桥营业部作出立即停止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为游客挽回了经济损失3万元。
今年3月27日,市工商局旅游管理分局接到市旅游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天津游客郑某等4人‘南宁——北海——越南游’的过程中,遭到我市某旅行社文昌桥营业部欺诈”的案件转办函,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
据调查,问题的源头正是某旅行社文昌桥营业部非法将旅游经营承包给几名外地人。这几名外地人伪造了旅游合同及财物专用章,以此欺骗游客,从中牟取利润;同时,还用中介费、佣金等方式,按游客旅游费用总额的30%,以现金支付给介绍游客的出租车司机、“黑导游”。
对此,工商部门认为,某旅行社文昌桥营业部的行为已属于《反不正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并根据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了立即停止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某旅行社对此事件负有管理责任,因此,工商部门责成该旅行社承担游客80%的损失,向郑某等4位游客赔偿3万元。另外,出租车司机唐某也受到了有关部门的处罚。
据了解,这是市工商部门查处的首例旅行社商业贿赂案件。旅游管理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个别旅行社的商业贿赂行为,是为了取得与同行竞争的优势,并从中牟利;这不仅损害了游客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桂林的旅游形象。对于这类行为,工商部门一经发现,将会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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