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佳木 李俊记者崔宁华)镇江一煤气用户在偷用煤气被处罚后,和抄表员发生纠纷,进而起诉抄表员传播他被处罚的信息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要求判令抄表员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8000元。
2007年2月1日,镇江市城建监察支队到市民张某所在片区入户调查煤气使用情况,发现张某有将煤气表反装致使煤气表不走的偷用煤气行为。镇江市城建监察支队依照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了处罚并将处理情况向镇江华润燃气公司营业所进行了反映。
3月15日18时许,燃气公司抄表员陈某来到张某所在片区抄表时,张某在家中听到抄表员向邻居讲述自己因偷用煤气被处罚的事,于是手持一根竹竿赶到楼下,对陈某进行殴打,造成陈某轻伤,后张某因殴打陈某的行为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行政拘留两日。
今年4月,张某诉至法院,认为陈某在其住所附近向邻居公开其因偷用煤气被处罚的隐私,侮辱了他的人格,要求法院对陈某侵害自己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偷用煤气被处罚的性质为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公开的处罚。由于原告所主张的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均不能成立,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