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蒋宏宁)昨天上午,当身穿银川看守所蓝色马甲的苏某站在兴庆区人民法院刑庭被告席上时,刚刚40岁的她看了看后面旁听的人群,伤心的低下了头。
据了解,苏某因涉嫌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于去年10月20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指出,1994年至1999年期间,苏某与其爱人宫某(另案处理)和杜某在共同经营宁夏出版经贸总公司书刊音像分公司期间,共欠杜某人民币18万元。2003年3月初,原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由苏某、宫某两人共同偿还杜某的欠款。一审宣判后,苏某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终审和再审后,作出再审民事判决,判处由苏某与宫某共同偿还杜某的18万元债务。在此期间,2001年8月份,苏某与宫某离婚,苏分得两处房产、一辆林肯牌轿车和60余万元的债权。
公诉机关认为,苏某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苏某在作最后陈述时,后悔地说,希望人民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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