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5月23日消息:近日,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的梁先生,遇到了一桩蹊跷事。接待他的工作人员核对了他的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后,告诉他:房产证已办好并被别人取走。备案材料显示,该房产证是与他同名同姓的另一个人的。
梁先生懵了:他的房子竟被办到了别人名下。自己的房,是如何“花”落别人家的?那个同名同姓的人究竟是谁?
为揭开谜底,满腹疑云的梁先生,将错误颁证的房管局告上了法庭。
缘起
两年前买了一套房
梁先生现在住的房,是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国际商务大厦的D305房。2005年3月,他从海南鑫新公司手里买下了这套房。当初双方约定,由鑫新公司负责办理房产证。
为此,梁先生交完房款和房产转让税后,将发票等一切手续材料交给了鑫新公司,以便办证。随后,梁先生便装修入住。
可过了一段时间,梁先生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经再三催促,鑫新公司称证已经办好,很快就能交给他。梁先生将信将疑,亲自到海口市房管局跑了一趟,查一查他的证到底办了没有。果然,房管局的备案信息中有他名下的房产证。房是他的房,名字也是他的,梁先生自然也就放心了。
2006年底,由于要转让这套房,可没有房产证不能过户,鑫新公司却始终没有把房产证交给他。
出于无奈,梁先生想了个办法: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挂失,然后重新办证以便转让过户。不料这一趟,梁先生却挨了当头一棒。
蹊跷
“我”名下的房产证,竟是别人的
“房产证上明明是我的名字,怎么会是别人的?这是巧合还是意外?”梁先生非常纳闷。
工作人员告诉他,梁先生所持的身份证,与已被取走房产证备案材料里的存底身份证对照,虽然名字一模一样,但照片不是一个人,身份证号码也完全不同。
原来,2006年11月13日,鑫新公司申办房产证时,向房管局提供了另一个同名同姓“梁某”的身份证,从那张身份证上的号码判断,那个“梁某”是辽宁省朝阳市人。
有这样的巧合吗?不可能有一个同名同姓的人,与梁先生合法购买了同一套房,一定有人在作假。梁先生认为,是鑫新公司用一个“同名”的假身份证,在房管局蒙混过关,将他的房产证占为己有。
无论怎样猜测,梁先生无法接受的是:一个假身份证,是如何在房管局工作人员的眼皮子底下过关的呢?梁先生认为,房管局未尽审查义务,从而导致房产证错办给了别人。
梁先生更为担心的是:鑫新公司有了“梁某”的房产证,就可以将房子再次转卖他人,从而达到“一房两卖”骗取钱财的目的,那样,他的房产所有权将面临严重损失。
争议
房管局是否有过错?
随即,梁先生要求房管局注销错发给“梁某”的房产证。由于没有得到房管局及时明确的答复,今年1月,他一纸诉状将房管局告上了法庭。
房管局认为,该局在为国贸大道国际商务大厦D305房办证时,完全是按照程序进行审查的,已尽了法定审慎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该局———审查了鑫新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明材料:该公司名下的房产权属证书、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与梁某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审查的结果是,这些必要的证件资料都已完整、齐备,都符合法定的形式,其中记载的买房人姓名,都是一致的。对于鑫新公司提供的买房人“梁某”的身份证,工作人员拿来与证件资料中惟一载有买房人身份证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比,发现两份资料中记载的身份证号码是一致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也是一致的,从形式上无法看出任何破绽。
至于那个身份证究竟是真是假,该局无法从实质上进行辨认,而且房管局的职责也仅限于对其形式要件的审查。
房管局由此认为,对国际商务大厦D305房办理房产证的审查,是符合法定程序的,房管局没有过错,要求该局辨别“梁某”身份证的真假,没有法律依据。
而梁先生则认为,如果房管局认真查,是可以查出那个身份证的真假的。因为,税务机关在给他开具的房产转让完税证明时,虽然上面只写了他的名字,但同时在内部备案登记上,记载了他的身份证号码。如果能查到这一步,完全可以发现明显的破绽,完全可以避免房产证错颁给同名同姓的另一人。
识破
卖房方策划的“同名”身份证
由于梁先生未能提供证明“梁某”身份证真假的证据,法庭对此进行了调查。
经向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了解,朝阳市的人口信息库存中,没有“梁某”的身份证登记记录,而且“梁某”身份证尾号检验位及顺序码都是错码。所以,“梁某”身份证肯定是假的。
那么,鑫新公司是怎样凭伪造的假身份证得逞的?经查,这家公司是在熟悉房管局办证程序的前提下,进行了精心策划———
在拿到梁先生办好的完税证明之后,鑫新公司按照预先准备好的假身份证,又重新制作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这份合同中,名字仍然是梁先生的,只是将身份证号码,换成了假身份证上的号码,所附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换成了假身份证的复印件。
伪造一个身份证、伪造一个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卖房方鑫新公司利用手中已有的材料,便轻松出炉了一套“完美无缺”的房产证必备材料,巧妙地逃过了房管局的审查,“顺理成章”地拿到了本应属于梁先生的房产证。
结局
房管局决定注销“梁某”的证
法庭的调查使真相大白。在诉讼过程中,房管局于今年2月27日主动作出决定:由于鑫新公司申请办证时,提供的“梁某”的身份证系伪造,已构成申报不实,因此该局核发给“梁某”名下的房产证实属错误,依法应予以注销。
房管局的这纸决定,给了梁先生一个明确的说法。近日,梁先生向法院申请撤诉,已得到了法院的准许。至此,双方的争执总算烟消云散。
疑惑
假如那个身份证是真的
尽管事情有了一个令人满意的结局,但梁先生依然心存疑惑:
鑫新公司取走房产证利用的是一张假身份证,房管局才能以“身份证系伪造,已构成申报不实”为由,注销了错发的房产证。然而,现实中如果真有一位与他同名同姓的“梁某”,鑫新公司取走房产证利用的是“梁某”真实身份证,事情的结局又将怎样呢?
海南大学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毛卫民认为:
行政机关办理审批、登记、办证,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应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目前法律上虽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但一般而言,行政机关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因为,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如苛求行政机关凡审批、登记、办证,都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实质审查,难免会导致效率低下。
房管局已尽审慎义务
一般的,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只可能进行形式审查,但必须尽审慎义务,即对相关规定所要求的证明资料,都应按规定程序审查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按这样的程序进行审查,如不足以发现证明资料中的实质性问题,也应认为已尽了审慎义务。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房管局审查了鑫新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明资料,查明这些资料完整、齐备,也查明其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定要求的,完成这样的审查,显然也不足以发现“梁某”身份证是伪造的。因此可以说,房管局的审查已尽了审慎义务,从法理上来讲,该局此次办证行为无可厚非,并不存在过错。
如何对待办证制度中的缺陷?
本案中出现的差错,不是房管局工作中的过错导致,但说明了办理房产证在制度设计上有一定的缺陷。比如,如果要求税务机关在完税发票上,除写明完税人姓名,同时注明完税人的身份证号码,那么无论鑫新公司提供的所谓“梁某”的身份证是真还是假,显然与梁先生的身份证号码不能对应,从而无法从审慎的形式审查中过关。
但是,以这样的方法弥补办证制度上的缺陷,又将导致其他方面的问题。由于身份证号码涉及个人隐私,如过多出现在证明资料中,则易被他人窃取,如被用以制作假身份证从事违法活动,也会对身份证持有人造成损失或其他侵害。
所以,如要避免类似本案中发生的意外,购房人最好自己去办证,或委托自己认为可靠的人去办证,或约定与卖房方一起去办证。
本报记者 岳 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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