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孩未经同意买手机 家长投诉终退机
近日,市民余先生向黄埔区消委会申诉,称其10岁的女儿未经家长的同意擅自在黄埔区某手机店购买一台诺基亚手机,价值799元,但是余先生认为其女儿未成年,其购买行为应该无效,要求该店退机,但与该店多次协商未有结果。
据介绍,消委会在调解中,该手机店经营者认为消费者是自愿购买的,且售出的手机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三包”的相关规定并不在退机的范围内,因此,不同意退机。而消委会耐心地向手机店经营者解释。最近经调解,该手机店为余先生退机。
据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的消费者只有10岁,是一名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购买手机等贵重品并非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由其家长代理或征得家长的同意。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所以认定本案中的消费者的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该手机店应为消费者退机。
时报记者 李杉 通讯员 胡碧涛 邱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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