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具有现实合理性的做法是否就一定合法呢?特别是当赔钱与减刑“走”在一起时,“赔偿减刑”与“花钱买命”、法律公平与金钱万能之间的逻辑关系便成为舆论关
注的焦点。
“我认为,东莞法院的做法有违背宪法和刑法之处。
但复旦大学刑法教授刘希贵却认为,“东莞的做法在法律上应该是没问题的。在我们国家,除非特别重大的犯罪,一般而言都有一个量刑幅度问题,这就给判决提供了一个酌情或法定减轻、从轻的选择权。”他告诉记者,犯罪人及其亲属的物质补偿,也体现了被告一方对被害一方的抚慰,是一种悔罪的表现,这对缓解双方的冲突是有利的。
“如果为了消除恐惧的情绪,补偿应当和惩罚一样,与犯罪形影相随。如果对犯罪只适用刑罚,而不采用补偿措施,那么,尽管许多犯罪受到惩罚,但很多证据证明,惩罚的效力甚微。并且,必然给社会增加大量的令人吃惊的负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武小凤对记者说,如果说这是“花钱买刑”的话,应该说这种“买卖”不论相对于被害者还是相对于犯罪人,都是比较公平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则认为:“赔钱减刑是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减少不和谐因素,用得不好就会产生腐败。”据《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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