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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两绑匪绑架3名男孩勒索15万绑匪见人质可爱 掏钱送他们回家

  这是一起发生在云南呈贡县的离奇绑架案。一绑匪说,“孩子非常可爱,他们在我肩上嬉闹的时候,我不禁想起了自己的孩子,因此我决定放孩子回家。……”一绑匪说。“本想自己亲自把他们送到家里,又担心被警察抓,还怕被孩子的家人打。

  作案的是两名坐牢认识的男子,这对有前科的“难兄难弟”在6年前因坐牢而认识,出狱6年后因欠赌债而再次犯罪:绑架3名不满10岁的男孩,向其父母勒索15万。近20个小时后,他们最终良心发现,给了3名孩子20元车费,并放其回家。尽管如此,法院24日还是以绑架罪分别对2人进行当庭宣判获刑。其中主犯张洪林因犯绑架罪获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从犯余有获有期徒刑6年。

  谎称买鞭炮绑架3男孩

  “嘿!小朋友,带我们到农贸市场就给你们10块钱买鞭炮。”今年1月28日19时30分许,朱青(化名)和两个小伙伴正走在呈贡县马金铺乡白云村小学附近的路上,突然听到身旁一辆银白色面包车里传来男子的声音,以买鞭炮为名把他们3人骗上了车。3名男孩上车后,车上的男子称带他们去一个地方买鞭炮,不想直到晚上他们也不能回家,而是随车他们被带到了一座山上过夜。

  “他们把孩子骗上车后,将车开到了玉溪市区。”公诉机关在诉状里指控,将孩子骗上车后,犯罪嫌疑人张洪林在玉溪买了一张移动电话卡后,用该号码给朱青的父亲打电话,称其孩子在他们手里,要准备好钱赎人。之后,他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余有一起又把孩子拉到了晋宁县上蒜乡牛恋村一座大山上。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上犯罪事实,2名罪犯均表示认可。

  “到山上后,我怕孩子肚子饿,就把车上我们自己吃的饼干拿给孩子们吃。”余有告诉记者,3个孩子被拉到山上后才知道自己被骗,并且身旁的男子(罪犯)还以此向自己的父母要钱,但孩子们并不感觉害怕,而是继续嬉闹。“我们没吓唬他们,也没打他们。”余有称,到了晚上,他把孩子放到车上睡觉。担心天冷冻坏孩子,他不仅把车内的暖气打开,还把自己的衣服脱下来给孩子盖上。

  “我们的目的就想要点钱,并不想伤害孩子。”余有说,孩子们骑在他的肩上、脖子上嬉闹的时候,他看到孩子非常可爱,不禁想起了自己的孩子,于是,他决定放孩子回家。“本想自己亲自把他们送到家里,又担心被警察抓,还怕被孩子的家人打。”余有称,最后他只好给了孩子们20元钱,让他们自己坐公交车回家。

  “虽然钱没取到,但孩子放了好。”罪犯张洪林告诉记者,当时朱清的父亲告诉他已把钱存到指定的账户里后,他就把孩子交给余有,自己到山下银行取钱。他回到山上来后,知道余有说孩子已被放了,他还担心孩子跑丢,在得知余有花20元钱将孩子送上车后才放心。

  勒索15万只为赔赌债

  “不准报警,否则3个孩子就没命。”公诉机关指控称,2名罪犯将孩子拉到山上后,通过电话要挟朱清的父亲,并不允许其报警,还要其把15万元钱存到在农行指定的账户上,否则孩子就没命。而张洪林却当庭否认了这一指控事实:“我当时是说,‘如果报警,我们就把孩子放在山上不管了’,并没有说‘孩子没命’这样的话。”张说,他自己也是有孩子的人,他控制孩子的目的是要钱,并不是伤害孩子。法院审理后,最终否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一事实。

  “我想这样挣钱来得快些。”张洪林交代,他因赌钱而欠了一笔债,而他自己不想因此连累自己的家人,无奈之下选择了这种方式。“我知道这是犯法的,但我想只要不伤害孩子,拿到钱后就把他们放掉,应该犯不了多大的法。”而余有则称,本来之前一天,张洪林是到他家邀约他一起外出打工的,当时自己也急需用钱,便和张一起离开家,不想在半路上张才说出想绑架孩子进行勒索,他当时就觉得这是犯法的事情,不能做,但张坚持说只要不伤害孩子,要到钱后就放人,犯不了多大的法。“虽然如此,我的心里还是很担心。”余有说,从一开始他们就只想要钱,没有伤害孩子的想法。“也正因如此,我后来才决定把孩子放了。”

  两名罪犯均有前科

  “余有,男,小学文化,因犯抢劫、盗窃罪于1998年11月5日被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2001年5月21日刑满释放。”昨日在呈贡县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称,2名罪犯之前都有犯罪前科,本次已属于累犯,应该从重处罚。记者在公诉机关的指控材料上看到,1998年10月20日,张洪林就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2年12月25日才刑满释放。而2名罪犯也告诉记者,他们就是在服刑期间认识并开始交往的。

  昨日,公诉机关在指控张洪林犯绑架罪的同时,还指控他犯有合同诈骗罪。指控称,2006年10月30日,张在某门市赊得轮胎3条,并于2007年1月3日付清轮胎款,以取得对方的信任。1月8日,张再次来到该门市,以自己车轮胎坏了为由,在门市赊了8条轮胎,之后进行销赃。1月11日,又以朋友轮胎坏为由,到门市赊10条轮胎并销赃。张先后2次欺骗某轮胎销售门市,赊得的18条轮胎共获销赃款32400元,所得赃款被他全部挥霍,而经价格认定,18条轮胎的价值是35740元,犯了合同欺诈罪。针对该指控,张洪林和他的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公诉方认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达成口头协议后,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指绑架分别获刑

  24日,呈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公诉机关指控张洪林犯绑架罪、合同诈骗罪,余有犯绑架罪。公诉方认为,张洪林、余有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3名不满10周岁的孩子,以要挟其家人支付1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应该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罪犯对孩子进行绑架后,虽然没使用暴力伤害孩子,后来又主动把孩子放回家,但这是两人实施绑架后发生的事情,说明罪犯有悔改的意识,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加以考虑,可以从轻处罚。

  针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2罪犯的辩护人认为,张、余2人犯罪的目的非常明确,即为了弄钱,所侵犯的应该是私人的财产权。他们虽然将孩子骗上车并带到山上,但整个过程中并未对孩子实施暴力,未对孩子构成伤害,所以应该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同时,罪犯把孩子放回家,也没取到钱,应该以犯罪未遂来论处。同时,张洪林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该是主犯,而余有则是起次要作用,应是从犯。

  昨日12时许,法院经20分钟的休庭合议后再次开庭,对2名罪犯进行当庭宣判。呈贡县人民法院最终审理认后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当庭宣判,张洪林以犯绑架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洪林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10年零6个月,同时处罚金6.5万元;余有以犯绑架罪,判处余有期徒刑6年,同时处罚金3万元。

  判决宣布后,2名罪犯均表示不提起上诉。“不管怎样判,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会好好接受改造……,同时,我想对我的亲人说,我对不起你们,也希望大家多学点法律知识,不要像我这个法盲一样走上犯罪的道路。”听到判决后,余有对记者说。

  (生活新报 宋卫极/ 文 王海涛/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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