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定:非公共资源载体设置户外广告,业主可获取60%利益分成
成都的一些小区业主将可以从自己的产权建筑广告位中获取利益分成了。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政府日前下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非公共资源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业主可以从中获取属于自己的60%利益分成。
利益共享 政府居民四六分成
据《意见》透露,对利用公共资源载体的经营性广告设置位,须通过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利用非公共资源载体的,在编制户外广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征得载体业主同意和签订协议,并通过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意见》还明确了广告位拍卖后收益的分配方法:载体物权属市级国有资产的,按市、区、街道50%、30%、20%分成;属区级国有资产的,按市、区、街道20%、50%、30%分成;属非公共资源和其他业主的,收益的60%用于补偿载体业主。市、区、街道所得户外广告设置位拍卖收益应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管工作。
据介绍,成都市城管部门将尽快编制和实施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明确规定广告设置点位、设置方式和技术规范。
居民欢迎新办法体现权益公平
昨天傍晚,记者在户外广告集中的成都天府广场一带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不少人对此表示欢迎,认为这能够体现权益分配的公平。甚至一些居民听闻后表示,他们将回家把靠着街道边的墙壁“打整”一下,以方便城管部门规划。
不过在采访中,也有一些居民仍然表达了担心。担当律师职务的杨女士表示,广告收益由政府和私人业主“分成”,应该有一个严密的监管体系,才能够确保公平,还有公共资源与非公共资源的认定划分上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认证标准。
律师看法哪些户外广告业主有收益?
《意见》中所提及的“非公共资源载体”的范围是什么?“我的理解是,为公权力所不能及的,私人所有的资源。它可以属于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共同所有。”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李大福律师认为,比如商住楼宇、私人房产都应属于此类范畴之内。
“市政府的此项举动,将《物权法》的精神更加明确地固定下来。”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赵玺律师说,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小区的楼顶广告、外墙广告等都是户外广告的一部分,其广告收益应该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就是说,并不是做广告的那栋楼的业主才有收益权,而且整个小区业主共同所有。”他说。
谁有权决定小区广告?
赵律师说,当然能否做户外还需要由业委会得到全体业主的同意才能实行。“广告的收益资金,也由代表全体业主的业委会决定其用途。比如可以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基金,也可以由业委会分给每户业主等等。”赵律师说,这个决定权也在业主手中。
赵律师也表示,当业主们开始运用《物权法》自己决定户外广告事务时,失去了寻租空间的广告公司,是否还能以同物业公司商讨好的价格,来获得小区的广告位,这是《物权法》实施后,许多广告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首要问题。 记者涂劲军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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