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黑龙江省宝清县司法局局长杨宇军在自己开的饭店宴请当地包工头,邀请副局长曲宏峰作陪。饭后将醉酒的副局长送到与其家相反的方向,导致醉酒后的副局长冻死沟底。事发后,县政府极力安抚,欲出钱摆平,然而死者家属终将原司法局局长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27万元。
这事挺让人困惑的。局长召集饭局,副局长作陪,结果闹出了人命,局长也已被停职,原因不明。似乎可以说,这一切都是喝酒惹的祸。最近领导干部因为醉酒闹出的丑闻不少。2007年5月1日《深圳晚报》就报道过,福建漳州安监局一副局长在前去检查工作的一家酒店内,“酒后失态”殴打一女顾客,将她打成眼球挫伤和眼部淤血。事后这位副局长否认了调戏,只是说“非常后悔,作为领导不该打人”。
《今日安报》5月25日报道,河南信阳市规划局局长余继业跟房地产老板蔡万彬在5月18日晚上,两个人喝了酒后开车,把一名骑摩托车叫杨泽坤的人撞倒,带着摩托车拖了90米,使杨泽坤被活活烧死,截至5月25日报道时,余继业与蔡万彬还没有一个人被拘捕。
上面这些喝酒惹祸的事,都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官场的不良生态,其中折射出来的问题也发人深省。堂堂一个司法局局长却要请包工头吃饭,作陪的副局长醉酒死亡后,县政府却认定:“曲宏峰不算因公死亡,按因公对待。”而且,据报道称,死者的丧葬费、招待费均由公家承担,参加葬礼的曲家亲戚都被安排在宾馆住宿。宝清县司法局还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善后处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安排曲宏峰子女一人工作,司法局负责给死者母亲、妻子及3个女儿办理低保等内容。真让人看不懂了。
副局长醉酒死亡,为什么“按因公对待”?莫非这个“公”另有他解?越来越看不懂了。对比下面这则报道吧:江苏东台的一个优秀女教师,因长时间的劳累晕倒在办公室,经抢救无效后身亡。在为这位优秀教师办理因公死亡手续时,被东台市教育局无情拒绝,其理由就是《工伤保险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东台的这位优秀教师,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时间超过了48个小时。谁能说有关部门办事没有原则呢?但同一个原则在不同身份的人身上,反差却又如此之大,实在是越看越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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