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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解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惩戒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适用于哪些范围?具体规定了哪些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处分依据和程序是什么?带着相关问题,本报专访了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颜安。

  《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什么意义?

  答:《条例》对处分的设定、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处分的法律后果、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以及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量纪幅度等作了全面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本条例适用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适用本条例的主体。行政机关违法违纪的,对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勤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但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如:司机、清洁工、炊事人员等。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是行政机关对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作出的部署和安排。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且程序不同,不是所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都应当承担行政纪律责任,而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同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才给予处分。对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但本条例第三章未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等其他方式处理。需注意的是,是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不是由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来认定,而是要按本条例第三章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中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来认定,没有上述明确规定的,不能擅自认定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而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依据是什么?

  答:(1)《条例》是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的直接依据。处分决定机关在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在具体适用中,处分决定机关一是要依照本条例关于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和种类等规定来进行处分。二是要按照本条例关于各种量纪情节及适用原则如从重、从轻、减轻合并处理等规定,确定应否给予处分及处分的轻重。三是依照本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规定来定性量纪,除具有法定减轻、免予处分情节外,不得突破法定的量纪幅度。

  (2)其他依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也是处分决定机关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依据。

  这里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不仅包括对某些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处分种类作出规定,也包括对诸如从重、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等处分事项作出的规定。我国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等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明确规定了构成要件及处分幅度,鉴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所以,本条例规定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作出规定的,依照该法律的规定执行。如果今后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继续作出新的规定,或者对本条例作出规定的某些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或者处分幅度作了改变的,根据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原则,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其他行政法规”,是指除本条例以外的行政法规。凡是其他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处分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该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本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持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之间有关处分规定的协调性和完整性。

  如何理解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原则?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原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在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是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必须依法实施。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作为社会成员,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合法权利也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应当受到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不受处分的原则,实际上是追究违法违纪行为法定原则,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违法违纪行为概由法定。这里所谓的法定,是指违法违纪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违法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才能给予处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违法违纪,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分。这里的法律,根据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决定,除此而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的处分事项为依据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第二,任何一种有危害性的行为,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事前没有规定为违法违纪,不得直接对其定性量纪,也不能采用溯及既往的形式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为违法违纪的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不得任意加以改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性量纪。

  因此,判断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是否违法违纪,是否需要给予处分,都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的决定是否明确规定为准,没有规定为违法违纪行为的,就不能给予处分。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实际上是程序保障原则。程序保障是指对纪律责任的追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依法立案,依法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定的形式作出处分决定和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处分决定等。法定程序具有强制性,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不仅违法或者无效,而且会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严重的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可能使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被免予追究,而不应当受到纪律责任追究者却被追究。程序保障既是实体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也是实体法上的责任得到准确认定和追究的重要保障。只有遵循法定程序原则,才能防止处分决定机关的武断、偏见和擅权,才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条例》第四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什么是单位违法违纪?单位违法违纪如何认定?

  答:单位违法违纪,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决定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也是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外部监督机关,凡经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对法院的判决和司法建议有关行政机关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因此,对于监察机关依法认定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也可以建议其任免机关给予处分,任免机关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

  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而且,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裁判制度,是处理行政争议的一种活动。行政复议机关包含了除乡、民族乡、镇政府以外的所有行政机关。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处分决定机关也可以对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是一种层级监督,并且具有上下级直接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领导和监督。因此,对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决定机关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条例》具体规定了哪些违法违纪行为?

  答:《条例》第三章分别用十六条以列举和归纳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应当给予处分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作了7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二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三是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四是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五是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是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行为;七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条例》对处分权限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答:处分权限,是指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权限的分工。具体讲,就是划分各级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给予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同处分种类上的权力界限。

  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是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拥有处分决定权。

  应当注意的是,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只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一般权限,对于给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遵循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的规定。

  《条例》规定了怎样的处分程序?

  答:《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程序,可操作性强,这是对任免机关行政处分程序的进一步规范。第四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仍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处分决定被撤销或者变更后,对被处分人职务、级别、工资福利及名誉等相关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的处分被变更,需要对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对变更后减轻处分的,其在被处分期间受到的工资福利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同时,被撤销处分的,还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宣布,以恢复其名誉。

  对于变更前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较轻,变更后的处分较重的问题,对于该行政机关公务员增加的工资福利收入,有关机关不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追缴。因为,处分决定没有追溯力,对处分决定作出之前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何学习把握《条例》的内容?

  答:5月10日市监察局、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三家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学习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一要提高认识、主动学习,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要精心组织,深入学习,深刻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条例》的实施创造条件。本报记者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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