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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试行少年犯前科消灭 污点不载入档案

  全国首例 彭州试行少年犯"前科消灭"方案

  彭州法院昨启动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 全国首例污点不入档 少年前途光明

   17岁的彭州高中生刘晋(化名)聪明好学,因一时糊涂,竟私自在家制造出一支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

为此他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去年9月21日,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明年他即将参加高考,然而届时作为一个曾经犯罪的人,他上大学之路可能艰难异常,而他的生活也必将随着自己的经历,充满变数。

  昨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在我省首次启动了《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鉴于刘晋犯罪后的悔过表现,他被彭州法院列入“前科消灭”试行方案实施的第一人。这样,刘晋将成为全国第一个“浪子回头”污点不入档的少年犯,他的前途也从此光明起来。

  往事不堪回首

  爱枪入迷 莽少年造枪获罪

  昨日上午10时许,在彭州市某中学,记者见到了略显拘谨的刘晋。对于记者的到来,刘晋有些不知所措,他不知道,他的犯罪前科有可能不会被装入档案。然而,一提到枪支知识,他的话顿时多了起来。用刘晋的话来说,“从会走路起,我就喜欢上了枪”。进入高中后,刘晋逐渐从互联网了解到一些枪械知识,从而萌发了造枪的念头。去年3月初,按照枪械构成原理,他找来电扇的钢管、卸下自行车上的钢珠、从鞭炮里掏出火药等,耗时半个月,制造了一支火药枪。这让刘晋兴奋不已。

  去年3月23日上体育课时,刘晋将偷偷带来的火药枪拿出来炫耀,同学们看到后都十分羡慕。一同学提出要试试火药枪的威力,于是对着贴在墙上的瓷砖开了一枪。“砰”的一声巨响后,坚硬的瓷砖竟被钢珠打了一个大洞。学校保卫人员闻讯赶来,收缴了火药枪,并通知了辖区派出所。

  经彭州警方鉴定,刘晋所造的火药枪具有杀伤力。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刘晋在审查期间,被允许取保候审,继续在学校读书。去年9月21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刘晋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

  出事后,刘晋的父母很伤心。对于判决后的感受,刘晋表示“没有什么可说的,什么都没想”。但他知道,他的大学梦可能泡汤了。因为他认为有了前科,连进入大学的资格都没有了。不过,他仍然没有放弃,希望2008年高考时有一个好结果。

  采访结束时,记者告诉他有可能被消灭前科,刘晋眼睛一亮,兴奋地跑回了教室。

  浪子回头是岸

  学校老师 娃娃本是好学生

  随后,刘晋的班主任周老师告诉记者,进入高中以来,刘晋一直表现良好。为此,他还担任过班上的纪律委员。出事后,班上64名同学联名“上书”,请求法院从轻判处刘晋。判决后,同学们也没有对他另眼相看,而刘晋本人的变化就是他从原来班上的前几名下降到了前10名之外。

  除了爱枪之外,让同学们敬佩的,是刘晋出众的电脑技术。如今,班上进行多媒体教学时,一旦电脑出现了什么问题,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刘晋。只要他上前捣鼓几下,电脑很快恢复正常。在周老师看来,刘晋犯罪只是因爱枪走火入魔,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其他不良习惯。

  学校政教处王主任对于刘晋犯罪一事,也颇为惋惜。他说,法院对刘晋判决后,刘晋一度自暴自弃。他多次找到刘晋谈心,让他放下思想包袱。在得知彭州法院将刘晋列入“前科消灭”第一人后,王主任也替他高兴。王主任说,刘晋最大的愿望,就是明年考入一所军事大学,这个好消息对刘晋来说,无疑是一剂兴奋针。

  法院治病救人

  前科消灭 从未成年人开始

  记者了解到,《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其目的是为了激励失足孩子改过自新。未成年人因无知或一时冲动犯罪而被判刑,只要在“前科消灭”的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改正悔过,其犯罪档案就可以某种方式“消灭”。昨日,法院通知刘晋,他被列入“前科消灭”的考验之列。

  从昨日起,彭州法院将对刘晋的表现进行考核、调查。按照程序,学校将出具一份刘晋在校表现的证明。对此,王主任已明确向记者表态,学校对刘晋缓刑期间表现满意。同时,辖区派出所也将对刘晋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做一个评估,向法院出具一份材料。对此,彭州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刘晋这种犯罪,应该归于一时糊涂犯下的错误。他们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给刘晋一个机会。由于全程参与刘晋一案的审判,彭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也将对刘晋的表现做一个全面的评估。据悉,法院将根据调查结果,为刘晋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

  据了解,试行方案中的“前科”指的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对未成年人犯罪累犯的,不能取消其“前科”。对虽然是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犯罪,但性质较为严重的,也不在“消灭”之列。

  对于罪犯如何才能进入“前科消灭”程序?记者了解到,这是由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了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项进行考核、调查,经法院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此时,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处置其前科材料,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任何人不得歧视。

  失足成千古恨

  犯罪学专家 前科影响深远

  昨日下午,记者为此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博士、犯罪学专家莫晓宇。莫晓宇认为,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一旦未成年人犯罪,将影响他今后一生的发展。

  另外,前科对民事、行政权益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前科在民事、行政领域,可引起曾经的罪犯某种资格和权益在一定期间或永久性受到限制或剥夺。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分别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不得担任检察官”“不得担任人民警察”……因此,从我国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一旦未成年人犯罪,他的人生将大打折扣。

  最后,莫晓宇强调,我国只规定了前科制度,但是没有规定前科消灭制度。犯罪记录一旦形成就会造成终身如影相随的后果。由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如实报告犯罪记录的义务,更使其犯罪记录很容易为他人得知,阻断了其和社会正常交流的渠道。有犯罪记录的人很容易选择和有类似身份的人交往,并形成了犯罪人群这一亚文化群体,大大增加了他们再次犯罪的几率。

  延伸阅读

  国外部分消灭刑事前科制度的情况

  ●德国现行《少年法院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前科消灭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日本《少年法》中有“因少年时犯罪被判刑并已执行终了,或免于执行的人,在关于人格法律的适用上,得视为没有受过刑罚处分的人”的规定;

  ●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警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以便其以无罪记录的身份进入社会。

(责任编辑: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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