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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公司和互联网企业:谁动了谁的奶酪(组图)

  2006年,七大唱片公司曾诉百度提供的链接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要求百度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去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七大唱片公司诉讼请求的裁定,唱片公司方败诉。

  而前不久,引起各方关注的四家唱片公司诉雅虎搜索引擎侵权案结果与百度案恰巧相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雅虎败诉。

  究竟版权权利人和互联网企业,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怎样协调?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条例》规范的范围内,如何按照法定程序解决争端?未来版权权利人和互联网企业的关系将怎样发展?

  5月23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主办的研讨会上,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法院、政府机构、协会组织、学者、唱片公司等各方代表悉数到场,就网络经济下的版权纠纷问题展开探讨。


  避风港原则下的港湾有多大

  相比于一般的网站而言,搜索引擎服务商显得更加特殊一些。一般意义上的搜索引擎服务,只是依据客户的指令搜索与关键字相关的内容,而不提供涉及实质内容的服务项目。

  “搜索引擎只是一个工具,就像日常生活中我们使用的任何一种工具一样,是用来帮助我们完成某种行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这样形容搜索引擎的作用。

  然而,正是由于搜索引擎的特殊性和所覆盖内容的广泛性,使其成为版权权利人打击盗版的众矢之的。

  2006年,唱片公司曾诉百度提供的链接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要求百度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去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唱片公司诉讼请求的裁决,唱片公司方败诉。

  而今年,引起各方关注的唱片公司诉中国雅虎搜索引擎侵权案结果与百度案恰巧相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雅虎败诉。

  两个几乎相同的案例,为何结果如此迥异?这个话题成为讨论的焦点。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搜索引擎的免责条件。这一规定也被称为互联网“避风港原则”———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对于“避风港原则”,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有不同的解释。他表示,“避风港原则”有一个前提———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明知也不应知,换句话说,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明知的或者应知的,那就算收到通知之后移除了也是侵权。

  在唱片公司致函通知中国雅虎后,中国雅虎断开了函件中提供的具体网络地址的搜索结果的链接,并将断开链接的网址公布于网页上。但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认为,中国雅虎只删除了提供URL(在Internet的www服务程序上用于指定信息位置的表示方法)的链接地址,没有删除“相关”的链接地址。

  谁动了谁的奶酪

  第三方网站侵权,而唱片公司却“瞄”上了搜索引擎商,到底是谁动谁的奶酪?

  仔细分析,唱片公司和搜索引擎商这两方观点的争执,无非都基于对搜索引擎技术的认识。

  事实上,搜索引擎技术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网页抓取技术,也就是寻找到不计其数的网页;第二部分是为抓取到的网页建立数据库和索引;第三部分才是用户所看到的界面,这个界面接收用户的需求,提供相应的链接。

  这样,用户通过搜索得到的信息全部是由技术层面自动抓取过来的。而如果要在浩如烟海的搜索结果中,辨别出到底哪些是侵权链接,这对于技术本身来说,是不太可能做到的。而所谓的编排和整理,是自然搜索结果的一个呈现方式,通过搜索引擎所能找到的链接,是不会因为排序与否而发生更改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提出,“网络授权”目前成了著作权保护的瓶颈,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

  她认为,网上的文字作品也有分类,也有引导行为,但是没有像音像作品这样的纷争,说明文字作品没有像音频和视频作品的商业利益的垄断的存在。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唱片公司是在独享着音乐产业的“奶酪”的,而必然要尽力阻止互联网公司的各种分食。

  至于唱片公司所提出的“互联网企业都是巨人,唱片公司都是婴儿”这种说法,张平表示,国内唱片公司应认清自己的对手。真正对国内唱片公司构成威胁的,是国外唱片业中的巨鳄,而决不是互联网。互联网的兴起,事实上为国内唱片公司的业务模式创新和作品传播提供了很多新思路,因而,积极对待才是正确的方法。

  利益分配模式在探索中

  互联网与唱片公司双方进行无休止的诉讼战对诉讼双方都没有好处,共同分享利益才是明智选择。

  2006年11月,唱片公司状告百度MP3侵权一案中,百度公司声明:“如果唱片公司的主张成立,将导致整个搜索引擎行业所有搜索服务被迫停止的毁灭性后果,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在5月23日的研讨会上,李王君律师也提到,不对权利人的“通知书”执行严格的法定要求,将危及整个搜索行业的发展。

  张平教授说,“因而,版权法所平衡的不是作者与使用者的利益,而是文化产业同互联网产业两个产业的利益,这就中就要平衡唱片公司和互联网公司的利益分配了。”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副会长马继超说,侵权网站所提供的音乐下载服务是罪魁祸首,对唱片公司不利,对其他正版音乐的网站来说也构成不公平竞争。因此,唱片公司和搜索引擎公司双方需要合作起来。九天音乐网总裁曹茗则表示,九天提供的都是正版音乐服务,其中,基本上网络上40%的音乐是翻唱,60%的是原唱。

  此外,从互联网行业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要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要扶持和推动新技术的高速发展。

  如果雅虎最终被判决败诉,那么,对整个互联网行业将会是怎样的影响?雅虎的判例是否会影响到以后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不只是音乐搜索,其他如新闻、网站、图片等搜索服务,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甚至在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那里,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真权行为的第三方网站的非法内容却依然存在,通过其他关键字搜索,仍然可以搜索到侵权内容,对维护知识产权没有本质上的帮助。这样看来,现阶段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就是:双方坦诚以待,真心合作,携手解决版权纠纷的难题。(王婧许伟明)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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