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飞机机长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张某给付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招聘费、补偿费合计人民币九十万元。
张某于2001年9月到新华航空从事飞行工作,双方于2001年12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纠纷经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双方对裁决结果均不服。张某首先起诉至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新华公司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招聘费用及补偿费等共计六百万余元。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辞职纯属个人原因造成,鉴于其坚持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存在困难,劳动合同应予解除,张某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判决张某与新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7月18日起解除,张某给付新华航空违约金、招聘费、补偿费90万元。(作者:王杨)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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