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殷学兵)临时导游因工作疏忽,耽误了游客坐飞机,被旅行社告上法院。近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导游被判令赔偿旅行社损失7400余元。昨天,该判决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五一”期间,南京某国际旅行社接到新疆一个旅游团后,因社内导游人手不够,临时雇用导游王冠(化名),负责该团游览事务。
5月1日,20名新疆游客到达南京,5月4日游览结束后入住南京大桥饭店,计划搭乘次日上午10点20分的航班,飞回乌鲁木齐。但5日上午8时27分,王冠才和饭店结账。结完账后,他带着游客匆匆上路。由于正值出车高峰,机场高速又被封闭,赶到禄口机场时,机场已停止检票。
20名游客滞留南京,牢骚满腹。旅行社只好安排游客多住一天,并于5月6日上午用专车将游客送往上海虹桥机场,转乘另一航班返回乌鲁木齐。因此,旅行社产生额外支出3.6万余元。
旅行社认为,按有关要求,旅客应提前90分钟到达机场。王冠的行为有过失,应承担旅行社的全部损失。今年2月初,旅行社将王冠告到鼓楼区法院,索赔3.6万元。
庭审中,王冠辩称,去年5月5日上午,因机场高速封闭,旅游车绕道,才导致旅游团误了飞机。机场高速封闭不可预见,他主观上没过错,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王冠受雇为临时导游后,应按职业标准尽义务。王冠对误机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而原告作为雇主,对雇员具有管理、监督义务。但原告未采取任何措施,对误机后果也有过失,应当相应减轻被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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